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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市(州)及县(市、区)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
(三)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四)新农保基金的构成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分科目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结余实行省级集中运营,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五)基金财务管理重要原则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基金预算
(一)建立农保基金预算意义
1、有利于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有关的基金统筹安排,使政府从整体上规划和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2、有利于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引入约束机制,克服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的弊端,防止挤占挪用基金;
3、有利于按照统一的政策合理安排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
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4、有利于节省管理成本,防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 (二)基金预算审批程序
经办机构
编制报送
执 行
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批 复
财政部门审 核
政府 批 准 备案
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保缴费农民人数安排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引导参保农民选择合适的缴费标准缴费。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二)基金收入的项目及分类 ?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 集体补助收入 ? 政府补贴收入 ? 利息收入 ? 转移收入 ? 上级补助收入 ? 下级上解收入 ? 其他收入
(三)基金筹集的管理
1、各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可在省财政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收入户,暂存由参保人和集体补助缴纳的基金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一个县(市、
三、基金筹集 (一)基本原则
上级主管部门 上级财政部门
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
备案
区)只能开设一个收入户。
2、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收入户存款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只收不支。收入户月末应无额。
四、基金支付 (一)基金支付原则
1、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2、经办机构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均由财政部门在经办机构经费预算中安排,不得在基金支出中的其他支出项目列支。
(二)基金支出分类及项目 ? 养老金待遇支出 ? 转移支出 ? 拨付下级支出 ? 其他支出。 ? 上解上级支出 (三)基金支付的管理
各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可在省财政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支出户,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
1、支出户用途
? 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 ? 支付基金支出款项; ? 暂存该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 ? 划转该账户基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2、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3、基金拨付程序
(1)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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