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论文
题 目: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 院 系: 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学生姓名: 任兹幻 学 号: 11306126
二〇一 四 年 六 月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
任兹幻 11306126
2011级法学院3班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该条款规定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是对侵权责任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哪一些权利或利益需要和应当受到其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详细描述了该法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范围,即通过权利列举的方式,辅助以兜底条款,实现物权法人格法等权利确认法和侵权法的有效衔接,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权利法在权利保护规则上的不足,同时,也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法官的自由权利,避免其任意创设新的权利类型。当然,没有任何一种法律是万能和万全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依然存在着不足,给法条的理解和解释带来了障碍,了解该条的真正意义和不足,有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把握《侵权责任法》具体的保护范围。
一.《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要具有全面性
对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国际上存在着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具体列举式,在相关条文中具体列举各项受保护的权益范围,典型的代表就是《德国民法典》,而另一种则是抽象概括的描述,代表为《法国民法典》,这两种立法例皆存在着自身的有点和弊端,具体列举式可以明确限定侵权责任法保障的权益范围,界定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但是因为侵权责任法所保障的权利范围总是在不断发展,尤其是对合法利益的保护很难用权利加以限定,因此在列举中难免有所疏漏,而抽象概括式虽可高度概括各项受侵权责任法所保障的权益,但却不能具体确定权益范围的边界,过于模糊,任意性太强。因此,对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进行准确和全面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借鉴具体列举式的立法经验,对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采取了具体列举的方式,确定了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考虑法律的保护范围,首先要从立法宗旨出发。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权利的法,而不是创造权利的法。,虽然抽象概括式可以赋予法官在新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也会可能导致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漫无边际,法官裁量的任意性过大,进而使法律的安定性遭受影响。因此,由侵权责任法对权利保护范围作较为详尽的列举是当前的一个合理选择。当然,此种列举并非绝对,而需要与开放性兜底条
款进行结合。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权益保障范围作了尽可能全面的规定,将18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予以明确规定,这种全面列举有利于使公民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且明确其何种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与此同时,《侵权责任法》第2条在列举各项民事权益时,将生命权、健康权列在首位,这就突出了人身权益的优越地位,宣示了生命健康权是最重要的法益,这体现了生命权在民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甚至超越了一般民事权利的范畴。就人格权而言,生命权不仅是一项首要的人格权,而且还是各项人格权的基础,无论是物质性的人格权,还是精神性人格权,都以生命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当生命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优先保护生命权。另一方面,整个民法乃至于整个法律都要以保护生命权为首要任务,国家和法律的产生也可以归结到对生命安全利益的保护。整个侵权责任法都贯彻了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精神,充分强化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要具有特殊性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的法律,也正因为如此,侵权法必须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之间进行妥当的权衡,正所谓“有所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侵权法上最为重要的工作是:明确哪些利益是受到它保护的利益,以及这些利益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处于此种要求,《侵权责任法》对于保护范围的确定,就必须要具有“特殊”的性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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