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2009年为5824.00元。按照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2009年为9706.67元。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09年分别为1941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七区为760元、五市620元)和5%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09年七区分别为38元、五市分别为31元。
此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该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或缴存比例超过12%的,其超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额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