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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并购融资路径及担保安排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1/14 10:49:31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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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并购贷款指引》的规定,并购贷款是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对于贷款银行而言,由于海外并购涉及不同法域下的不同要求,因此,贷款银行对于跨境并购融资的关注点相对一般国内并购贷款有所不同。 制造业企业海外并购融资路径

在笔者所经办过的涉及制造业企业的海外并购贷款项目中,结合具体并购交易的税务架构等其他商业安排,对于向贷款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的安排,考量有所不同,具体图示并分析如下。

在如下融资结构图中,为隔离法律风险,中国某集团公司A拟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并购平台子公司(“B公司”)和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最终完成对于目标公司的并购交易。

基于如下融资结构图,贷款银行在并购贷款的借款人的安排上,通常有如下三种常见的处理路径。

路径一:境内贷款银行向境内借款人提供贷款

由B公司向贷款银行借款,并以此借款用于对SPV进行增资或提供股东借款,SPV用增资/股东借款后的资金收购目标公司;B公司将以其所持有的SPV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以其重要资产提供抵押。同时,SPV将以其在并购完成后对目标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此外,A公司将对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 路径一示意图:

路径二:境内贷款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

由SPV直接向贷款银行申请借款,并以此借款而用于收购目标公司。 路径二示意图:

路径三:境外贷款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内保外贷模式)

由B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提供融资性保函并提供反担保后,境内银行向境外贷款银行开立保函,境外贷款银行向SPV直接提供贷款。 路径三示意图:

不同路径下的相关考量

对于贷款银行来说,除了贷款成本与预期收益等商业上的考量,以及结合借款人通过何种交易框架安排,而使未来其并购收益后的资本利得税在可接受的程度范围内等情况外,主要关注点应为具体并购贷款在相关法域下的合法性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安排哪个主体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落实具体的担保方式。选择以上哪种路径,以前述图示为例,贷款银行还需要考虑以下一些相关因素。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在笔者所了解的海外并购贷款项目中,以A集团公司、B公司为借款人的情况较多,以SPV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国内的贷款银行倾向于认为,由于SPV一般是为了并购需要而在海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其自身的还款能力很弱,因此,国内的贷款银行大都倾向于直接借贷给境内公司,例如境内集团公司A或其并购平台公司B,而不愿意直接贷款给其境外SPV。 并购贷款项下担保的设置

根据《并购贷款指引》规定,并购贷款必须设置担保。在笔者所经办过的海外并购贷款项目中,以前述图示为例,无论实际的借款人为B公司,还是境外的SPV,贷款银行一般都倾向于要求A集团公司就并购贷款提供母公司担保,同时,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适用法所允许提供的所有担保,例如各层级的股权质押、资产抵押等其他担保。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对外担保”仍要求前置审批,因此如果海外并购贷款项下的借款人是境内的A集团或B公司,则可能不涉及“对外担保”的审批问题;

而如果借款人被设定为SPV,则来自中国国内的担保应满足“对外担保”的各项条件,在担保人的选择和担保标的安排等方面应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路径一情形下的“增资”和“股东借款”安排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笔者认为,在路径一情形下,B公司是通过增资还是通过股东借款的方式将来自贷款银行的贷款资金注入境外SPV,在两种方式的合法性都无虞的情况下,是B公司和贷款银行从并购及融资成本考量而必须解决的问题。

以笔者曾经办的某境外并购项目为例,在该案例下,A集团公司和B公司将SPV设在了中国香港,如果系通过境内借款人B 公司向SPV提供股东贷款,随后借款人B公司质押其在SPV的股权应属于可直接处理的事项,该股权质押无须任何登记;如果系通过借款人B公司向SPV进行增资,则借款人B公司质押其在SPV的股权将被视为对借款人B公司的一种财务协助协议,而需要通过香港法所要求的洗白(White Wash)程序而予以处理。前述两种方式所涉及的香港法下的要求和程序是不同的。 路径二情形下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在路径二情形下,由于SPV是个新成立的壳公司,其还款能力远低于其国内母公司A集团公司和其国内并购平台B公司,因此如果以SPV作为借款人,贷款银行通常考量在担保结构上增加国内担保,例如考虑可由SPV的国内母公司A集团公司和直接股东B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或者其他物权担保。

需要提示的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境外SPV为借款人的模式下,境内公司为境外SPV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属于融资性对外担保,须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或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核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路径三情形下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在路径三情形下,内保外贷的模式涉及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问题。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因此,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余额范围之内进行。 贷款银行所关注的其他重点问题

在海外并购贷款的评审中,贷款银行除了关注相关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的合法性外,还可能特别关注如下内容。 目标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资产

贷款银行在并购贷款的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会重点关注目标公司对其不动产和主要机器设备的持有状况为所有还是租赁,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引发目标公司对其所拥有的有形资产丧失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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