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XX〕196号)、《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教贷〔XX〕99号)、《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陶晴同志在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启动仪式暨新闻通报会上讲话的通知》(云教办函〔XX〕9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加大对贫困大学生的扶助力度,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作为执政为民、关注民生、推动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扎实推进,抓好落实。 二、目标任务
通过落实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确保我县符合条件的大学阶段贫困生都能顺利接受和完成高等教育,实现“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的目标。
三、承办银行
××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县农村信用社代办。 四、贷款性质和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烈属、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五、贷款政策
(一) 贷款用途和额度。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5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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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三)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本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8月31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限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非一次性全部偿还的学生所还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一次性全部偿还的学生应偿还其应自行承担的全部贷款利息。 六、贷款程序
1.贷款申请。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向县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借款申请表。
(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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