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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中“工作场所”认定法律问题的思考
作者:颜璠
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11期
【摘 要】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七类工伤认定的情形,其中关于“工作场所”的认定较为模糊与宽泛,厘清“工作场所”的内涵与外延,确定认定过程中的适用原则,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亦是对市场经济中法治结构的完善。 【关键词】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场所 一、现行工伤认定的一般规定
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主要分为三类: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排除工伤。第一类规定为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一款是对上一种工伤事故在工作时间上的延伸,与工作直接相关受到伤害也应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作场所”的界定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工作场所”这一概念进行具体规定,在我国粗浅性规定是有其现实性考虑的。在实践中,一旦发生工伤事件,用人单位往往倾向于否认其职工受伤的工伤属性,且一般而言工伤事故发生后证据收集需要用人单位的配合。工伤事故的发生通常是不能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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