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及相关产品销售的适当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销售适当性
第二条 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3、客观性原则。公司投资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4、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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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 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公司、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公司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识别工作,公司风控部负责合格投资者的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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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
第四章 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九条 自然人投资者拟认购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需向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
2、近5年的投资履历;
3、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包括: (1)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文件;
(2)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具的持有证券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 (3)信托机构开具的持有信托产品的认购总额的证明文件; (4)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总额的证明文件; (5)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 4、金融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 (1)投资者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2)银行卡对账单;
(3)银行理财产品有效认购文件及复印件;
(4)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对账单(包括网上交易的对账单),需显示投资者持有的有家证券的价值总额;
(5)信托产品的有效认购文件关键页(包括合同编号、金额、签字页)及复印件;
(6)记名式债权及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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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人、夫妻收入证明;
6、最近3年内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出具最近3年内年收入证明。 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家庭金融资产的除提供相关财产证明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家庭关系的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文件涉及夫妻双方合计收入的,除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拟认购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需向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1、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验资报告;
6、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为佳); 8、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9、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10、其他证明产品身份的材料; 11、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文件; 12、金融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在其提供给本公司审核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并签署书面文件承诺提交的上述文件的真实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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