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通讯地址: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以下:
第一条 房屋基础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 上海 市 区(县) 街道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情况:甲方持有(?房屋全部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协议/?其它房屋起源证实文件),房屋全部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立案
(一)租赁用途: ,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出 人。
(二)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通知甲方,在本协议使用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乙方应该提前2日内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累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二)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根据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树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树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该负担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法:人民币(大写) 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支付方法:(?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支付宝),押 付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负担费用、租金,和乙方应该负担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下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它相关费用负担方法
租赁期内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负担, 由乙方负担:(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 (5)供暖费 (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费 (9)卫生费 (10)上网费 (11)车位费 (12)室内设施维修费 (13) 费用。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费用,甲方应依据乙方出示相关缴费凭证向乙方返还对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确保遵守国家、上海市法律法规和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约定。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隶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状态: 1. 对于房屋及其隶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造成损耗,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应对应降低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 因乙方保管不妥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隶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负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她人,并就受转租人行为向甲方负担责任。
第八条 协议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本协议。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推行,本协议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1. 延迟交付房屋达十日。
2. 交付房屋严重不符合协议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 3. 不负担约定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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