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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重点条文解读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1/29 10:06:5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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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重点条文解读

总局第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于2019年4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一年有余,在办案过程中仍有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程序不甚了解,本文选取了执法过程中使用率较高的条文进行解读,旨在加深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程序的理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共七章七十九条,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辖权确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行与结案、期间和送达等内容做出全面规范,确立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原则,细化了调查取证及各类型证据收集、调取、制作和保存的具体规则,规定了案件审核的内容和意见类型,增加了案件办理相关环节的时限要求,提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公示的强制性要求,明确了各类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本文主要针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疑问较多的条文进行重点解读:

第九条[特别管辖-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解读:首先,要区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以淘宝网为例,淘宝网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淘宝店主为平台内经营者。对于淘宝网的违法行为,由其所在地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实际经营地位于潜江的淘宝店主的违法行为,由潜江市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但是,杭州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潜江淘宝店主的违法行为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十条[特别管辖-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的管辖]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解读:从条文可以看出,广告的管辖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为原则,例外情况下,可以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主要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因对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调查取证不便的;二是互联网广告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线索的。

第十七条[核查与立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解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除重点领域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外,其他行业的监督检查应遵循“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也就是说其他行业的案件来源只能是“双随机”检查、投诉举报、上级转办、上级专项检查等。

设立立案是为避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主动进行的自我约束制度,案件核审中有时会出现立案超期的现象,这都是违反办案程序的。条文

中所指线索或材料包括:投诉举报线索、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测报告、上级交办线索等。

第二十五条[检查及现场笔录]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无法到场或拒绝签字的情况,执法人员对此要格外注意,不能仅以店长、员工在场代替当事人到场,应当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也可以电话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口头委托他人配合检查,事后再以书面委托书、情况说明等方式对委托情况予以追认,但是此种方式存在当事人否认委托事实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关于抽样取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清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与现场检查时一样,进行抽样取证时也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不到场的处理同上一条解读。

第三十条[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条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解读:要注意区分先行登记保存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临时性的证据保存措施,无需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期限只有7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比如《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四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第三十五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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