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材料
一、化妆品包装标识卫生规范
1987年 5月 28日,卫生部发布了《化妆品卫生标准》 (GB7916-87 ,对化妆品的定义、化 妆品的一般要求、原料的要求、 产品的要求、 包装材料、 标签和化妆品卫生检验及监督作出 了明确规定。 1995年 9月 16日,卫生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 通用标签》 (GB5296 .3-1995对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内装容物、生产 企业、 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卫生许可文号、 安全警示和使用指南标注方法和规范提出了具 体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的含义
《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 .3-1995对化妆品标签定义为“粘贴、印刷 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容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 的包装” .
目的:方便并促进销售
形式:(1直接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最小包装上的文字、图象等符 (2放置在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特征:通过销售这一媒介与化妆品内装容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 (二化妆品标签的原则
1、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应当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2、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应当如实介绍产品的特性,不得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 3、化妆品标签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也不得使用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4、进口化妆品标签应当使用中文标签,用汉字标注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三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1产品名称
2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3内装容物 4日期 5许可文号
6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7其它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法监发 [2001]109号 。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 合中文语言习惯。
2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3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其外文名称相对应, 采用音译、意译或者意、 音合译。 1商标名使用规范
商标名应当使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有的企业抢注 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商标,如“瘦身牌”营养霜、 “生发牌”洗发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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