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权责划分表
H01主办
董事副总经理 一级二级主管 会 主管 总经助理副总经 各厂理 理 处 董事长 V 企划各部各厂法制所属 部门 门 处 室 V 工 作 项 目 一、规章订定、修正及废止 (一)规章订定、修正及废止案之提出 (二)规章案协助审查及修整 (三)基本规章之核定 (四)公司级业务规章之核定 (五)部门级业务规章之核定 V V V V V (六)配合组织调整,单纯修正规章之组织名称或 单位代号之核定 (七)规章之解释 1.一般疑义 2.重大疑义(注三) (1) 基本规章及公司级业务规章 (2)部门级业务规章 (八)规章之分类与发布 (九)规章稽催单之核发 二、常年法律顾问之委聘(注四) 三、诉讼案件 或澄清 (二) 实体法及程序法意见之提供 V V V V V V (一) 诉讼所需数据、证据之提供及事实之说明 V (三) 诉讼行为(起诉、上诉、应诉、和解、撤 诉及诉讼代理人之委任等)之核定 1.诉讼标的金额在二千万元以上 2.诉讼标的金额未达二千万元 3.本票裁定强制执行之申请状 V V V 工 作 项 目 4.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之申请 四、对于强制执行之异议 案件 1.事实及数据之提供 2.异议书之核定 董事副总经理 一级二级主管 会 主管 总经助理副总经 各厂理 理 处 董事长 V V V 企划各部各厂法制所属 部门 门 处 室 V V V V (一)对薪资、奖金、股息、股利采取强制措施 V V (二)对供应商工程款、运费或其它报酬采取强 制措施案件 1.事实及数据之提供 2.异议书之核定 五、公司及集团商标案件之处理 (一)商标新申请注册需求之提出 (二)商标申请案件及其费用之核定 (三)商标异议案件及其费用之核定 V V (四)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是否申请延展之核 定 1.不申请延展者 2.申请延展者 (1)延展之核定 (2)延展费用之核定 V A. 委任代理人费用(不含规费,下 同)未高于核定之前案费用者 B. A以外之委任代理人费用之核定 六、公司、营利事业及工厂设立、变更登记案件 (一)申请书件之核定 1.正常案件 2.异常案件 V V (二)公司变更登记表抄本、资格证明书及其它 证明书之申请 七、费用报支 (一)已核准案件 V V 工 作 项 目 (二)政府规费 (三)其它案件 董事副总经理 一级二级主管 会 主管 总经助理副总经 各厂理 理 处 董事长 企划各部各厂法制所属 部门 门 处 室 V V 八、各单位或集团关联企业法律意见、法律咨询服务 之提供及相关法律培训之办理 九、重大诉讼案件情况转知财务处 十、外界函件、传真之存档 (一)重要案件 (二)一般案件 V V V V 注: 一、本表所列被授权人遇有须转陈上级者,得转陈请示之。
二、本表所列「ˇ」符号,代表最后之核定,但各级主管仍应依实际签办或核转程序,
分别负拟办、初办或复核之责。
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及监察人选举办法、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
及背书保证作业程序之修正及废止,须提报股东会核议。
四、如属重大疑义,负责该规章执行之一级单位应叙明疑义之条文及疑点、
各种疑见之得失分析、拟采之见解及其理由,会法制室后,依规定陈核。
五、项目律师之委聘由各一级单位提出。
六、诉讼行为经核定后,诉讼代理人撰拟之诉讼书状,除属主要实体争点或
主要实体攻击、防御方法之初次提出及其变更,须由法制室摘要条陈主管部门副总经理核定外,其事实及证据部分是否完整正确由主办一级单位负责审查,法律部分是否完整正确由法制室负责审查。
七、法律规定之办理期间为本公司收文次日起算十日内。为期在法定期限内
办理完毕,主办单位应预留二个工作日之时间,供法制室作业。
八、申请事项须俟主办单位办理完成,才能提出申请之案件,例如发行新股
及盈余转增资,主办单位应于法律规定之申请期限内,将待申请事项及(或)所需数据签会法制室,并须预留法制室作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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