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道 一般要求 环形车道 回车场 消防车道 街区内的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160m) 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三体两会三千商,三千厂房一半仓,各种高层没得跑,只大不等牛得很) 1. 沿街长度>150m或总长>220m时应设穿过建筑消防车道,确有困难→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2. 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公建 (>3000座体育馆,>2000座会堂,>3000m2商店、展览建筑) ; 3. 高层厂房;甲、乙、丙厂房 (>3000m2) 和乙、丙仓库(>1500m2) ; 4. 除IV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确有困难→可沿两个长边设置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1. 回车场≥12mX12m;2. 高层建筑回车场≥15mX15m;3. 重型消防车回车场≥18mX18m; 1. 净宽度和净高度均≥4m; 2. 消防车道靠建筑一侧的边缘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5m) 3.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8%) 4. 封闭内院和天井,其短边>24m时,宜设入内的消防车道;沿街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 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80m) 5. 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取水点不宜大于2m(≤2m) 6. 占地面积>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间 距不宜大于150m(≤150m),液化气、甲乙丙液罐、可燃气罐区 → 宜设连通消防车道; 7. 消防车道边缘距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5m) 救援场地及救援窗
适应范围: 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 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4m); 救援场地 2. H≤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间隔≤30m且总长度符合 设置要求: 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小于15X10m,H>50m时,不应小于20X10m; 2. 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一侧的边缘距建筑外墙≥5m,且≤10m,场地坡度≤3% 场地入口 建筑物与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1.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在每层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设明显标志; 救援窗 2. 救援窗净高度和净宽度均≥1.0m,窗下沿距室内地面≤1.2m,窗间距≤20m,每个分区≥2个 消防电梯
适应范围(应设置消防电梯):(32高层33住,老人要舞/5三千平,10米之下再三千) 1. H>33m的住宅建筑; 消防电梯 2. 一类高层公建和H>32m的二类高层公建、≥5层且>3000m2老年人照料设施(含合建); 3. 设置了消防电梯的地下/半地下室,埋深>10m且总建面积>3000m2的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 4. H>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 1.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 H>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但下列可不设消防电梯: 一般规定 a. H>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塔架,任一层工作平台的人数≤2人; b. 局部H>32m且局部高出部分每层≤50m2的丁、戊类厂房; 3.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做消防电梯; 1. 前室宜靠外墙,并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与剪刀楼梯合用:≥12m2 2. 前室使用面积≥6m2,前室短边≥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住≥6m2,公建/厂仓≥10m2 消防电梯3. 除前室的出入口、正压送风口和住宅中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设其他门、窗、洞口; 前室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5. 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前室; 消防电梯井、机房 配置要求 1.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的分隔:2.0h防火隔墙+ 甲级防火门; 2.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井,容量≥2m2,排水泵的排水量应≥10L/s,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1. 应能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应≥800kg; 3. 消防电梯从首层至顶层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部应用不燃材料; 7. 电梯轿厢内应设置专用消防电话,≥2次通话试验; 7. 主备电源的切换应设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 避难间
1.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2. 避难间的护理单元≤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25m2确定; 3. 兼作避难间 (监护室、非合用电梯前室等) ,应保证人员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避难的净面积; 4.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可开启的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7. 应设置应急照明,其备用电源不应小于1.0h,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0lx; 1. 层高三层及以上总建面积>3000m2(包括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 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 2. 避难间的净面积≥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楼梯间的前室; 3.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 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H>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其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h; 高层病房避难间 老年人照料设施 避难间 住宅 避难间 避难层 条件指标 设置数量 防火构造 安全疏散 通风排烟 灭火设施 电话广播 1. H>100m的公共和住宅建筑应设避难层; 2. 避难层(间)面积指标宜按5.0人/m2计算; 第一个避难层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H≤50m; 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50m) 1. 避难层的楼板宜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楼板上宜设隔热层; 2. 避难层四周的墙体及避难层内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隔墙的门应用甲级防火门; 3. 避难层可兼做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 设备管道区 与 避难区 → 3.0h防火隔墙分隔; 管道井/设备间 与 避难区 → 2.0h防火隔墙分隔; 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开时,与避难区出入口≥5m,且用甲级防火门 1. 避难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的疏散方向; 2.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对H>100m的民建,t应≥1.5h,照度应≥3.0lx 4.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在避难层必须停靠;普通电梯严禁在避难层开设电梯门(不挡烟气); 避难层应设置直接对外可开启的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为了扑救超高层建筑及避难层的火灾,在避难层应配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避难层应设有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避难层入口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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