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核地质工程专业职称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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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核地质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评定标准
核地质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较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价值的科技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较熟练将计算机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地球物理勘查(简称物探);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遥感信息技术;放射性地质探矿工程与岩土钻掘工程;岩矿、水、气体分析测试;放射性核素分析;宝玉石鉴定、金银制品检测;地质矿产勘查测量与绘图(简称地质测绘);地质机械和地质仪器(简称地质机械)等生产、科研、开发、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专业的适用范围 (一)、地质勘查专业
1、从事放射性或综合性区域地质调查或矿产资源调查的技术人员; 2、从事放射性矿产及其它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
3、对地质基本理论、基础地质问题、应用地质问题、地学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的技术人员。
4、在地质勘查、科研,地质服务等领域从事技术管理、监理、资源评估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水工环专业
1、从事区域放射性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资源勘查与评价、矿床(区)水文地质的技术人员;
2、从事地热、温泉、矿泉水等资源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
3、从事区域工程地质调查与评价,矿床(区)工程地质、工程建设区(含水库、铁路、公路、桥梁、港口、核电站、机场等)勘查,以及城镇建设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
4、从事区域放射性环境地质、城镇环境地质、农业生态地质环境、矿山(区)环境地质、环境工程地质、环境水文地质和地质灾害(地下和地表水污染、滑坡、崩塌、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震、泥石流、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的调查、监测与防治,以及复原工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物探专业
适用于在地面、空中、地下(坑道和井下)运用α测量法、β测量法、γ测量法、氡射气测量法或其它放射性法、重力法、磁法、电法、电磁法、地震及其他弹性波法、声波法、地温测量法或其他地球物理勘查方法,以及可见光和近红外光摄影、热红外扫描(或成像光谱)、声纳及侧视雷达及其它微波等物探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中问题的科研、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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