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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公众对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

司法审判:司法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部法律过程 从三部分论述:

大众舆论保证司法审判公平,抑制司法腐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得一句话,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审判中,法官裁定案件便赋予了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利,不加以制约,定会导致腐败。

舆论具有公开、广泛、便利、迅捷的特点。

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让司法全过程在聚光灯下进行,利用舆论强大的威慑力,能有效制约司法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使审判严格根据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条文,从而保证审判的公平,抑制司法腐败。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被毒打而死,官方却坚持他是正常病死。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如果不是舆论的关注,从而保证了司法公平,孙志刚或许如今仍死不瞑目。

大众舆论反应民众意愿,关注司法能增强大众的法制意识,对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

德国的学者强调:“法官以国民的名义宣示法律,必须倾听宣告在国民间所引起的反响。”司法用以解决社会中的纠纷与问题,其结果理应让大众信服。如果司法不倾听大众舆论,导致的必定是民众不解、不满与怨气,进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试想,一个不相信司法的社会会是怎样?人们将以自己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争吵,争斗,甚至武力解决便会成为常事。这还是现代文明社会吗?一个动荡不安社会,这样的严重后果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吗? 倾听舆论的声音,符合社会共同的利益。

在大众关注司法的过程,其实也是不断学习法律,更清晰地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过程。这样,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法律愈发明晰,增强了民众的法律意识。进而,从长远看,这会使社会更加稳定。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能推动法律完善,具有长效性作用。

被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孙伟铭酒驾被判刑的案件,不仅仅是全社会的普法教育,而且直接促进了醉驾量刑的法律的完善。

2010年全国政协会议上,《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提案很快得到采纳。于是2011年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

孙伟铭案伤害了几个家庭,此引发的‘醉驾入刑’,却避免了全国更多的家庭重蹈覆辙。 这又何尝不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推动法律完善带来的长效性作用?

诚然,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不否认错误的关注方式对司法审判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这些都是社会进步需要经历的阵痛,并且可以通过规范关注方式加以规避。而且考虑到舆论直接推动的正义,民主,法律完善带来的巨大好处,我方坚持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第四届世界华语辩论锦标赛香港大学对华南理工(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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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弊大于利 正方立论:

开宗明义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食指大众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司法公开等形式,关注案件的进展,表达各种各样的观点。要分析大众关注的利弊,首先要分析大众舆论会关注哪些司法审判的案件;经过我方的整理,噶西安大众舆论关注的案件大致有两类:第一类是出于灰色地带很难辨别是非对错的案件,第二类是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的案件。接下来我方将论述,在这两类案件中大众舆论的关注利大于弊。

首先在第一类很难说清楚孰是孰非的案件中,什么是正义,怎样达到正义本身就存在争议。在这种时候,多数民众对正义的理解没有孰优孰劣之分,法律知识无数种对正义理解中的一种。因此把法律当成唯一的标准并由此做出强有力的判决无法让我们信服,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有没有维护社会公正就成了疑问。当法律面对复杂的案件时,舆论代表对正义不同的理解,只有将司法审判纳入了舆论对正义的考量,才能在这类案件中更接近公正。以许霆案为例,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取出17万元人民币,一审因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舆论认为许霆利用ATM机取钱的行为和砸开ATM机抢钱的行为相比主观恶意更低,因此盗窃罪存疑;此外97年的刑法规定3万元属数额巨大,应加重刑罚,然而97年的17万和07年的17万不可同日而语,无期徒刑的量刑是否过重存疑。因为这些争议有一定的合理性,法条机械的判决不仅不能达到公正,反而让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而在法律的弹性框架内考虑舆论的观点,因为案情特殊从轻处罚则给了许霆一个更公正的判决。因此在这些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案件中,引入大众舆论对司法判决更加公正。

其次在第二类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的案件中大众舆论作为一种监督的力量,能够发现并纠正司法不当,有助于伸张正义,实现司法公正。比如在河南平顶山“天价购物费案”当中,石建峰被指偷逃购物费368万元,经央视曝光后,大众认为368万元的数额明显不合理,在大众压力下重审发现案件中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实际数额只有49万元,并且石建峰只是从犯,为此法院将无期徒刑改为两年有期徒刑。司法体制不是完美的,司法腐败像幽灵一样纠缠着司法体制,我们不能寄希望司法体制内部的自我纠错、自我检查机制,任何权利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都会走向腐败,因此舆论监督的作用事关重要。

综上所述两类大众舆论会关注的案件中我方认为舆论的介入有助于实现正义、伸张公正,因此利大于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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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立论: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大众舆论指大众对于社会意见各种议论和言论,司法审判指司法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近几年,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即时性影响的案件层出不穷,日益强大的舆论力量正逐步分化司法公正,大众舆论究竟对于司法审判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一结论直接关注到司法前进的轨迹与方向。我方认为都这样了工作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第一,大众舆论的意见表达影响了司法审判的理性开展。大众舆论具有可引导性,新闻媒体以及网络上的大V领袖往往掌握着舆论话语权,他们带有明显倾向的舆论形成强加于民的意见表达,强加于民的压力,司法不得不遵从主流观点,以求判决被大众所接受,而舆论的意见也就严重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走向。在药家鑫一案中,舆论将一个普通大学的大学生描绘成所谓的富二代、官二代,是的法院二审尚未开庭就被舆论无端指责。干扰了法庭公正的权力。

第二,大众舆论的抢先审判干扰了司法审判的正当程序。司法审判的原则是无罪推定,即假定嫌疑人无罪,审判时谁主张谁举证。而大众舆论的介入使得舆论支持方即使不举证也显得有理有据,而相应的舆论反对方则直接打入有罪推定的程序中。证实已有的主观判断往往比推翻它更容易,如果与轮番对方不能拿出有力证据以扭转舆论的倾向,结果往往败倒在舆论的有罪推定下,形成以最从有的不公正审判。

第三,大众舆论的过度披露侵犯了司法审判的权威神圣。大众舆论具有强大的信息搜集的优势,但是由于主观色彩的存在使得这些优势成为了对当事人以及相关亲友进行披露的强大助力。大众舆论在司法审判前做出强势的审判结果,漠视其人权口诛笔伐。即使之后嫌疑人被判定无罪或者罪行较轻,也不免被社会遗弃,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在周克华一案中,其女友隐私被海量披露,甚至其女友家人也不堪叨扰被迫离乡。而周克华被击毙后,网传称死者并非周克华本人,虽然最后被认定为谣传,但是引起的社会不安和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都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权威。

大众舆论的关注对司法本身、对当事人、甚至对整个社会产生的弊端由此可见。综上所述我方观点已然成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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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大众舆论即公众的言论,是民意的体现。关注即关心、注视。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辩论赛中常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既然观点不同,但为何要保障别人说话的权利?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那些不同声音的存在对我们意义非凡。舆论对司法审判而言,就是来自公众的不同声音,要评判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利大还是弊大,必须要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如果利处是全面的必要的,弊处是个别的可控的,就说明它的影响是利大于弊。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原因有三:

一、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独立。

舆论首先是一种关注,这种关注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将社会热点案件置于阳光之下,让审判过程更透明,进而防止强权的干涉和司法腐败的滋生。司法审判的主体是法官,大众舆论只能通过引起法官、社会注意来发挥作用,没有能力左右法官的审判、甚至影响司法的独立。并且由于大众舆论的监督能保护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外在强力的干预,反而促进司法的独立。如果没有大众舆论的监督,刘涌案中刘涌是不是就会在强权的保护伞下逃脱应受的惩罚。

二、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即是我方的理论依据,也是党的群众路线中所明确提出的。司法审判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当今社会发展飞速,而法律存在一定的欠缺和不完善,在这种背景下,法官理应被委以自由量裁权,使其能根据法律参考民意,抓住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切合点。而大众舆论某种程度上正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法官应该甄别舆论是否过于偏激还是合乎常理,而后根据法律及诸多社会因素作出更加公正的独立判断。只有这样的审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没有大众舆论的关注,天价过路费案中过路费怎么会从368万变成49万?

三、有利于司法公开、进而促进司法公信

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高,一方面是因为确实存在个别司法不公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因为法院依据证据与法律做出的判决和民众通过感性认知得出的结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时唯有司法公开才能有司法公信。而司法的公开理应包含两个部分:一、大众需要关注司法参与司法。二、司法需要向大众解释道德良知和法律程序的界限、感性判断和理性分析的差别。唯有这样的司法和大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

司法的阳光不仅要照亮法律的规则,更要温暖社会与人心!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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