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为24小时,应使用自动压力记录仪,每小时至少记录1次,以无泄漏为合格。
2.14回填
2.14.1管道回填至管顶以上0.3m处应埋设聚乙烯保护板,保护板上应标注醒目的提示字样。保护板规格分别为1m×0.5 m×0.012m的板状聚乙烯板和25m×0.4 m×0.003m的卷状聚乙烯板,当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采用厚度不小于0.012m的板状聚乙烯保护板。安装方法详见附件《PE燃气管道电子标签及保护板敷设技术指引》。
2.14.2 在管道的节点如弯头、三通、末端、非开挖技术敷设的管道两端等处应设置电子标签,直管段每50m设置电子标签,电子标签的埋设应与地面标志桩的设置相结合。电子标签用胶布或扎带固定在管道的正上方,标签印有标志的一面向上敷设。当两节点间距不足10m时可只在埋深较浅的节点设置。管道回填中应确保电子标签的位置不会受到外力影响而变动,防止受到剧烈外力的挤压和碰撞如石块等。不同类型电子标签有不同的安装方法和不同的探测深度,安装方法详见附件《PE燃气管道电子标签及保护板敷设技术指引》。
2.14.3管道平面转向、三通、起(终)点、钢塑转换接头处应设置相应地面标志桩;管道直线段应每隔20m设置标志桩。当管道敷设在人行道、车行道时,标志桩应与路面平齐;当管道敷设在绿化带时,标志桩应按《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通用图 标志桩》设置,且要求高出周围地面100mm。
2.15 埋地管道原则上取消凝水器,必须设置的凝水器应采用聚乙烯(PE)凝水器。
2.16 聚乙烯管道现场施工时,应配备并正确使用全自动聚乙烯管道焊机、管道对口器、旋转刮削器等专用工具。
2.17燃气输配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通过供气单位对于竣工图的测量复核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移交后方可投入使用。
2.18燃气输配工程竣工后,应向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和供气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3 燃气室内工程
3.1 地上中压燃气管道应选用薄壁不锈钢管,低压燃气管道应选用薄壁不锈钢管或不锈钢波纹管,燃气管道与居民燃具的连接方式应选用不锈钢波纹管进行螺纹连接。
3.1.1薄壁不锈钢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薄壁不锈钢管的壁厚不得小于0.8mm(DN15及以上),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12771《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的规定。
2)薄壁不锈钢管件的质量应符合GB19228.1《不锈钢卡压式管件》的规定。 3.1.2不锈钢波纹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锈钢波纹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CJ/T197《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规定。
2 )不锈钢波纹管主要分为定长、非定长两类,定长不锈钢波纹管主要用于连接燃气用具,非定长不锈钢波纹管仅适用于居民用户室内的低压燃气管道维修改造工程。
3 )不锈钢波纹管的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7307《55°非密封管螺纹》的有关规定,并采用橡胶圈进行密封。
3.2 薄壁不锈钢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薄壁不锈钢管应采用双卡压粘接式或其他可靠的方式连接,其中接口采用厌氧胶密封或其他可靠的方式密封。厌氧胶应符合现行HG/T 3737《单组份厌氧胶粘剂》的规定。
3.2.2管道直径为DN50及以下的不锈钢薄壁管与其它管材设备连接时可采用螺纹连接或法兰连接;管道直径为DN65及以上的不锈钢薄壁管与其它管材设备连接时应采用法兰连接。
3.2.3 薄壁不锈钢管的设计指引详见附件《燃气薄壁不锈钢管道工程设计指引》。
3.2.4薄壁不锈钢管的施工及验收办法详见附件《燃气薄壁不锈钢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办法》。
3.3 不锈钢波纹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 居民用户室内工程用非定长不锈钢波纹管的公称通径DN≤32mm,可采用明设或暗封的敷设方式,安装时应考虑流量表的支撑与固定。
3.3.2 非定长不锈钢波纹管与管接头等应采用同一制造商提供或经试用认可的配套产品,严禁将不同品牌的非定长不锈钢波纹管与管接头混合使用。 3.3.3 非定长不锈钢波纹管应通过支架、管卡座、管夹等配件固定支撑在墙壁、地面或其它固定的构筑物上,固定支撑间距不应大于1.8m,弯曲部位两侧0.3m范围内应分别设置固定支撑各一个。
3.3.4 不锈钢波纹管弯曲时,弯曲起止点与不锈钢波纹管接头处应有不小于4-5倍公称直径的直管段;弯曲半径应不小于2倍的管道内径。
3.3.5施工过程应注意保护不锈钢波纹管,不得划伤包覆层,或压扁、损坏管材。
3.4 楼栋总阀上下两端应设DN25放散管及球阀,具体应按《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通用图》执行。
3.5 安装在室外的阀门应设置阀门保护箱。
3.6室内外燃气管道均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按附件《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色及安全警示标志规范》执行。
3.7 用户燃气支管应明设;居民用户室内的低压燃气管道维修改造工程经出具设计方案并审查通过后,可以采取暗埋方式。
3.8居民用户燃气设备
3.8.1居民用户燃气室内工程的调压、末端旋塞阀等装置应采用具有超压切断安全保护功能的设备。
3.8.2居民用户燃气室内工程应采用带有智能抄表系统的流量表,供应商应确保抄表系统寿命不低于流量表使用寿命,抄表系统应与深圳现有流量表系统相兼容。
3.10工商业用户流量表
3.10.1根据不同流量,流量表的选型应与量程和用气量匹配。
3.10.2凡使用锅炉、燃气空调或其他燃气使用量较大的设备,应在单台设备前安装独立的燃气流量表。
3.10.3流量表前应安装过滤器,过滤器选型应与流量表匹配。
3.10.4工商业用户应采用带有智能抄表系统的流量表,供应商应确保抄表系统寿命不少于4年,抄表系统应与深圳现有流量表系统相兼容。
3.11工商业用户报警器
工商业用户应设计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器系统寿命不低于5年。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1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正上方;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O.3m以内。
3.11.2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3.11.3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系统宜与机械通风、自动切断等装置连锁控制,宜集中管理监视,并应有备用电源。 3.12吹扫
管道施工完毕应分段反复进行吹扫,吹扫前把调压器、流量表断开,以吹出的气流无铁锈,无污物为合格,并做好记录。下降立管末端不得有铁锈等污物。 3.13试压
3.13.1强度试验:民用户低压管道一般不进行强度试验。管道暗封敷设的民用户,以及工、商业用户的引入管阀门至燃具接入管阀门前需进行强度试验。强度试验压力为1.5倍设计压力且不低于0.1MPa,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1h,进行外观检查,并用涂刷肥皂水的方法检查所有接头,以无渗漏,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3.13.2 严密性试验:中压管道系统试验压力为0.2MPa。试验开始前应将调压器前阀门打开,在试验压力下稳压不得少于2h,用发泡剂检查全部连接点,无渗漏、
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低压管道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用肥皂水涂刷各连接部位,无泄漏后居民用户稳压15分钟,工商业用户稳压30分钟,用U型水柱压力计观察,压力计读数不下降为合格。当试验系统中有不锈钢波纹软管时,在试验压力下的稳压时间不宜小于1h,除对各密封点检查外,还应对外包覆层端面是否有渗漏现象进行检查。
3.14 燃气用户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移交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
4 附则
本技术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建字[2003]50号文《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作废,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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