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6]177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01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6〕177号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南充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规范地名标志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南充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市 1 / 3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标志”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包括山、河、湖、水道、地形区等名称标志; (二)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标志;
(三)居民地名称标志,包括城镇、片区、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标志以及路、街、巷、居民区、楼群、门牌号、建筑物等名称标志;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标志;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事业单位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 (六)道路(含其沿线地名标志)、桥梁、隧洞(道)、水道(含航运)等名称标志。
(七)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地名办公室)是地名标志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地名标志进行规划、规范、设置、管理、检查、监督。凡经正式批准和确认使用的地名均应设置相应的地名标志。
(一)自然地理实体标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其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具体由当地民政局(地名办)负责设置、管理。
(二)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及重要的行政区划界限标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管理;乡镇、村的名称标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和管理,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县(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设置办理。
(三)城镇街道标志牌、城乡(村)房屋楼牌、临街门牌、住户门牌的设置、管理: 2 / 3
市辖“三区”的由市民政局(市地名办公室)负责统一规划、规范、设置、管理,三区
政府配合;县(市)的由县(市)民政局(地名办公室)负责统一规划、规范、设置、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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