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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系统强化班丁绍宽民法讲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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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三、四款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 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 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第81 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 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 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1.死后代理效力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的效力:4 种情况下代理行为有效(民通意见第82 条)

①不知 ②继承人承认的 ③约定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④生前已进行,死后为被代理人的继承 人利益继续完成的 二、诉讼时效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特别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 解释,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1.效力:以胜诉权为中心 2.适用范围:

(1)四大权利分类及其意义:支配/请求/抗辩/形成

(2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请求权,一般主要限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为①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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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 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 条) 3.特征:法定性、可变性和强制性。尤其是强行性: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 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 条)

4.诉讼时效抗辩提出时间:一审期间提出,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新的证据除外。 5.有关计算规则

(1)起算:原则: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2)几个具体问题

①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5 条)

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 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 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6 条)

③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司法解 释》第7 条)

④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 计算。(《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8 条)

⑤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 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⑥无因管理中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 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9 条)

⑦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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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民通意见》168条) 6.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1)中断事由:(当事人意志可控制的原因) ①权利人提出请求 ②义务人承诺履行 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 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 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 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 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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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 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 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 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 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④连带之债的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⑤代位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⑥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中的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3)中止事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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