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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中“关系密切的人”之探讨
作者:周 召 李红锦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9期
摘要对“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和界定应从字典释义及刑法学意义上入手,并注意把握几个疑难的问题。判定是否“关系密切的人”必须从形式上是否具有某种并非是松疏的联系,以及实质上是否存在某方面的共同利益并由此足以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或制约这两个层面来进行。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关系密切的人 字义域解释 目的论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67-02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其关系密切的人,从此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可以单独成立贪污受贿类犯罪。不难看出,该罪的犯罪主体与以往贪污犯罪类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很有必要就 “关系密切的人”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这对该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对“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和界定牵涉到刑法解释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坚持字义域解释和目的论解释的方法,这也是本文的两个视角。在字义域解释方法上,应以该用语在字典释义中的通常文义为基础和重要参照,解释时不能超出其字面释义;但是,作为刑法用语,在这一特定语境下,其刑法上的含义必然与日常生活中的含义有这样那样的不同,也就是说,刑法上的解释绝不能完全等同于纯字面的释义,而必须在合理限度内跳出其字面释义,此合理限度是指实践需要和刑法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双重机能。在目的论解释方法上,要求我们在解释刑法法条或用语时不能脱离立法机关设立该法条和运用该用语而非其他用语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将《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这样就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归入了贪污受贿类犯罪之列,其严惩腐败的立法目的已经十分明确。显然,《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立法目的在于进一步严密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同时促进反腐刑法立法的国际化。
一、从字典释义的角度分析
1.《汉语大词典(全新版)》中,“关系:①基本义:(名)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这个电门跟那盏灯没有关系。②(名)人和人之间的联系。他们之间是亲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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