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官场人才,这些官员也为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做出过卓越的贡献。在古代中国, 这种形式的荐举选官并非指有权势有地位的人随意举荐自己认为合适的人去做官,这种 形式的荐举被规定了一定的严格标准和承担的相应责任,按照这种规定,一旦被荐举者 做了有违统治者意志、国家律法或规则的事情时,荐举者是要承担比较严重的刑事责任 的。这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荐举者滥用职权任人唯亲、封官许愿等腐败现象。最重要的 一点是:荐举选官的责任制确保了“选任以廉”的最大化实现。从最早的秦律开始,就 有了“任人不善之罪”的律法规定,现代法学者在他的法学著作中对这一相关的律法规 定进行了形象的评价,他说:“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① 同时他 还列举了宰相范睢的例子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说明。范睢是秦昭王时期的宰相,在朝廷官 位声誉甚高,它曾保举王稽和储安平当朝廷为官,由于后来他所保举的这两个人做了违 法的事而被皇帝下令诛杀,这时范睢作为保举者也被处以死刑。汉武帝时期,“有非其 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② 这是 当时汉武帝为了防止造成荐举选官不实和惩罚荐举官员贪污受贿而特定颁布的律法。按 照当时的律法规定,一旦出现荐举不实的现象,经查详实,荐举官员要受下牢狱等多种 严酷形式的刑法惩罚。唐朝时期,唐律也对荐举选官者要承担的责任做了比较详细的分 类和规定,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的罪名,即:贡举非其人罪、应贡举而不贡举之罪、不 称职与所学非所用罪。在当时,如果在选拔官员的过程中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不仅 被荐举官员要接受严重的惩罚,而且荐举者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宋朝时期,荐举 官员举荐之人为官之后,如果其贪婪腐化,旷废政务,欺压百姓,要对荐举官员实施连 坐刑罚。此后的金朝更是对荐举责任作了详细量化的规定:“三品以上举县令,(被荐举 者)称职者,(举主)约量升职;不称,夺俸一月;若被举者犯免官等罪,夺俸两月; 赃污至徒以上及除名者,夺俸三月。”③明清时,荐举选官的责任制除了形式上和对失职 荐举者惩罚的方式上添加了许多新的东西之外,其他部分基本上沿用了之前各个朝代的 成功制度,从而确保了大部分朝廷与地方从政官员对皇帝的忠心和对百姓的关心。这是 历史留给我们成功的经验与选择,也是值得我国在制定和完善人民干部选拔制度中积极 借鉴与学习的珍贵史料。
(3)回避制度
早在几千年前的古代中国就已经出现了回避亲属与职务的任官限制制度,“回避” 一词第一次成为了中国古代吏治文明史上最民主的要素,将“回避”注入制度的范畴也 为中国古代反腐政治制度的创建开辟了新的领域。回避亲属、职务简单的来表达就是指 古代任用官吏时必须杜绝与其亲属或与其相关的职务产生密切的联系,这些联系主要表 现为:任用官吏时随意授予亲属官职;任用官吏处理涉及到与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物
① ② ③
蒲 坚《中国古代行政立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汉书·武帝本纪》
《金史》北京,中华书局,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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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须回避;任何官员不得在原籍担任重要政治职位。在全国整个官僚系统内建立这种回 避制度曾使古代中国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的减少了官员任人唯亲、党营私的机会。东 汉时期,《三互法》中开始有了回避制度,其制度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周人士不得对相 监临”,① 史料记载,东汉县级以上官员无一人在本籍从事政治管理工作。《三互法》 的良好执行使得东汉当时严重的请托裙带之风得到了很好的遏制。唐朝时期,朝廷在任 用中央与地方官吏时也十分重视加强官员回避亲属、职务的限制,《唐律》对此也作了 明确的规定:“凡同司联事及勾检之官,皆不得为大功以上亲”。② 唐朝杰出优秀的统治 者们非常清晰的明白,“情感”是权力运用中的催化剂,从根本上说,原本的亲属关系 与日久生情的他人情感就是腐败产生的第二大因素,而第一因素则为人自私自利的本 性。宋史记载,宋朝的官员在初始任命时,每人必须首先填写一份“射阙状”,③ 即相 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个人资料,并且,他们必须保证自己所填的资料属实,如果发现资 料失实,导致应回避而未回避的现象,经上级调查属实后,这个官员就要受到潜回或取 消职务的处罚。这一规定充分地体现了任官回避这一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与民主化。 任官回避的限制制度在明清时期不仅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和实施,也得到了更好的完善和 发展。“是时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已定为常例”这是明清洪武四年实录的真实记载。 除此之外,当时的制度规定也特别强调监察官员与行政官员在担任重要职务和从政工作 时与亲属的回避。明清不仅对任官回避的对象和范围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更重要的是 这一制度在两朝几位贤明皇帝的重视下得到了更大的完善与发展。在这一时期,回避制 度融入了一些严厉的刑法,使得一些喜欢钻营,以及在任职过程中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官 员受到了严厉的惩罚。例如,“凡除授官员,需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 “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斩。”④ 等律法规定。除此之外,还 有这样一些相关的规定,如:“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须从 卑回避。”⑤ 以及“各省现任及候补试用人员,祖孙、父子、伯叔、兄弟,自道府至佐 杂等宫,无论官阶大小,概不准同官一省,倘有隐匿不报,别经查出,即将该员从严议 处”。⑥ 这些存在于明清两朝的律法古代都比较鲜明的体现了极其严格的任官回避精神, 更重要的是,它其中优秀的精华部分将会对我国当前存在的干部选任制度改革与完善有 一定积极的现实意义。
2.官吏的考核管理
“国之安危,在于所任”,“安民之要,惟在于核吏治”。这是明朝著名改革家张居正 在分析官吏考核对治民、治吏与治国的重要意义时说出的话,对官吏的定期考核不仅在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后汉书》 《唐律疏议》 《永乐大典》
《明太祖实录》卷三八,转引自徐忠明著:《试论中国古代廉政法制及其成败原因》, 《大清会典》
《清朝文献通考》卷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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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他所得到的奖惩、职位升降和俸禄的增减情况,甚至决定着他奋发向 上、忠君爱民的程度。东汉晚期的一位著名的政治思想家王父符极为推崇官吏考核制度 的建立,他称此为“科察考巧”是“太平之基”,如果统治者“不循考功而思太平”,就 像“舍规矩而为方圆”,“无舟楫而欲横渡江河”一样,是根本不可能的事。对官吏的考 核制度从尧舜禹时期开始历经各朝各代,从初步形成到逐步完善。从表面上看来,它是 一种制度,而从深的一层看它却是一种惩罚约束人的工具。中国古代的官吏考核制度大 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德”为主的考核
考核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吏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以“德”为主的考核却是每个 朝代贤明统治者们都极力推崇的具体标准。在对官吏的考核方面,秦不仅有严格的制度、 标准,更有完善严密的法令。《云梦秦简为吏之道》载:“五善”之说,即:中(忠)信 敬上,精(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龚(恭)敬多让。廉洁范畴被引入官吏 考核制度并作为统治阶级考核官吏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古代唐宋、明清时得到了帝王 的推崇与重视,致使唐宋两代成为我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最为完善严密的时期,使得明 清成为其执行效果最为显著的时期。唐时,虽然各级地方官吏和朝廷大臣考核内容、方 式、程序各种各样,但是每一种考核都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标准,即“四善”、“二十七 最”,这里的“善”指人的德行、品质,如,工作态度认真诚恳、对民仁爱关心对属下 不偏不私,责任心强、对亲人长辈孝顺至深对君主忠诚有加、恪尽职守,遵从法度。这 里的“最”为才干政绩,但统治者强调前者更重要于后者。根据善与最的标准综合考察 百官群臣,定出官员的九等考第,在这里,九等被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 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考核结束,官员得到的考第等级,就是对他们奖惩 的最好见证。宋在唐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官吏考核“德”、“善”的标准,宋神宗时“四善 三最”考核法使官员考核的标准更加具体明确且范围有所扩大。他把“四善”确立为“德 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所称、恪勤匪懈”。把“三最”确立为“狱讼无冤,催科不扰 为治世之最;农桑垦植,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摒除奸盗,人获安处,赈恤困穷,不致 流移为抚养之最。”从整体上来看,“三最”与“四善”内容略有不同,但都反映出了对 官员“为政以德”的严格要求。这一时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者升官,下 等者降职或推磨勘处分。
(2)以“绩”为主的考核
宋真宗于景德元年规定考核地方官必须具备三个具体标准:第一,公正、勤谨、廉 洁、能干、给百姓带来利益者为上。第二,能干事而未得廉明之声誉, 清而无绩者为 次。第三,办事不中用,贪财不正之人为下。到了宋朝,以廉为考核标准被发展到了极 其完善的顶峰,以至于整个国家,从上到下,皇帝重“之”,忠臣敬“之”奸臣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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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许多圣明皇帝在儒家“为政以德”的政治思想指导下,对官吏考核标准甚高且内容 也很具体,“ 忠君唯命,勤政清廉,严于律己成为?为政以德?思想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西山政训》中说:“万分廉洁,只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不廉之吏如蒙不洁, 虽有他美,莫能自赎。”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深知“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而导致 官逼民反,国破家亡的深刻教训,因此,他极其重视对官员的考核制度建设和改革,希 望通过严格的考核程序达到“激励贤能,扬善抑恶,治国安邦”的吏治效果,也造就了 一批“见明理而不妄取”、“尚名节而不苟取”的廉洁之臣,也形成了“一时守令畏法、 洁己爱民、吏治澄清百余年”的大好局面。清朝基本上沿用了明时的考核制度,主要分 为“京察”与“大计”两项,除此之外,还有“四格八法”的规定,其中“四格”为标
准,“四格”分为才、守、 政、年。而才又被分为三等:长、平、短。守分为:廉、平、 贪。政分为:勤、平、怠。年分为:青、中、老。其考核程序基本上以这些特定的标准 来进行,具体说来就是,一切考核内容、标准、结果都以此上为依据。
3.官吏的监察监督
对官吏的“监察”与“监督”是中国古代“吏治”建设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察监督不仅为了确保属于人民的政治权力得到正常运行,更重要的一点是为了制约政 治腐败。具体来说,我国最早的监察制度起源于战国,正式形成于秦汉,中经唐宋直至 明清,通过最初的对官员的简单的监督形式到监察监督内容、形式、对象、方式等逐渐 扩大化再到精确完善的系统组成部分,最后形成了一整套相当完备、严密的吏治体系。 从古代监察监督的范围来看,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最高监察机关或专门官员对中 央政府各部门公务和朝廷文武百官权力的监察监督。二是,专门机构或专职官员“代天 子巡狩地方的巡察与访察”。三是,基层人民群众对地方官员的监督。
(1)最高监察机关或专门官员的监察监督
中国古代最高监察机关最早设立于秦始皇时期,而专门监察官员的设立最早可以追 溯至西周。我们可以从历史演进和河流中来寻找它发展的历程。西周时期开始设专职监 察官,称御史,其职责为:通过文字记载考察中央从政官员的执政情况;“命丑嗣田” 参与监督一切中央财产转移活动;从事掌管文书典籍等机要事务。从表面上看,朝廷所 有政治事务其无不在参加行列,并且有且随时决定或评价即使是位高权重之臣的为政行 为的权力,但事实上,在那个时代,专职监察官的职权是非常狭小的,而且也没有形成 自己独立的体系。从秦开始,中央就有了统一的监察系统。表现为,在中央设立最高监 察机关御史大夫寺,其长官称“御史大夫”,与丞相、太尉齐名,在当时,此三者被并 称为“三公”。他们的职责为:“纠察百官”、“举劾非法”,其位高权重,常常令百官望 而生畏,不敢多有非分之想。汉承秦制的基础上对监察制度略有改革,主要表现为:当 时的中央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也成御史大夫,并设有副贰,为御史中丞、御史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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