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平昌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工作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川府函[2014]15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2 【实施日期】2014.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平昌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川府函〔2014〕157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平昌县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巴府〔2014〕2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03〕3号)精神,省政府同意在你市平昌县主城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平昌县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 / 2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具体范围
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行使城市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具体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违反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无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等违法行为;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房屋等违法行为。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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