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解读
尊敬的各位代表、各位领导:
很荣幸有机会跟人大的领导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既高兴又紧张,题目虽然叫解读,但确实只是我多年从事就业工作,先于大家学习的一点体会跟各位领导汇报,不对的地方还请批评指正。我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讲:
一、《就业促进法》的立法背景
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施行,开启了就业促进工作的新时代,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促进法》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就业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虽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我国的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城镇新增就业每年平均近千万人。但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劳动力资源最丰富、人口就业压力也最大的国家,我国就业问题的基本矛盾还远未得到根本解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仍在持续,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明显加大,局部地区供求矛盾尖锐。
1、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较高。
截止目前全国劳动力总量已超过8.5亿。从根本上讲,我们面临的就是两件事:一是13亿人要吃饭,二是8.5亿人要饭碗。 2、城镇就业压力仍然较大。
“九五”期间,城镇就业人数---1.0亿 “十五”期间,城镇就业人数---1.8亿
“十一五期间”,城镇就业人数—2.7亿,新增劳动力5千万,新增岗位4千万,缺口1千万。
“十二五期间”城镇就业人数突破4亿,但有接近1亿人处于就业不充分或就业不稳定状态。
3、农村富余劳动数量庞大,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仍在增长。 农村富余劳动力还有1.2亿以上,且每年保持2%以上的增长速度,主要是初、高中毕业后不能继续升学的毕业生。 4、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矛盾突出。
就业难和招工难是结构性矛盾的突出表现。传统产业大量的人员失业下岗,但是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一些技术含量高的行业,一些高端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很难。
5、人力资源市场运行不规范 6、职业培训工作相对滞后
7、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比较突出。
就业是民生之本,民本的迫切需要促生了《就业促进法》 二:《就业促进法》解读
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及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为主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基本内容:《就业促进法》共九章六十九条。内容涵盖了政府责任、工作机制、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概括讲就是: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项制度、十大政策。
一个方针
法律明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改“自主择业”为“自主就业”的意义在于一是更能体现和尊重劳动者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二是更能显示就业方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将“鼓励创业”纳入就业方针,一是强化了创业在促进就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就业方针的内涵和指导作用。图解这三句话:劳动者自主择业: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调节劳动力供求,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
责,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提供就业服务,实现就业促进。
一面旗帜
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实现就业公平,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既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法律单设“公平就业”一章,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群体享有和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否则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六大责任
1、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2、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人力资源市场的表述----是对现有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中心、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各类市场的总的概括。
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以上规定,为打破市场分割和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指明了方向,也为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者有序流动和最佳配置提供了条件。
针对日益猖獗的非法黑中介-----明确了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以及禁止从事的行为,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力保障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劳动者利益。
3、完善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依法开展就业服务,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监督和指导。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进一步促进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我县公共就业服务大厅已于2014年11月4日投入使用。
4、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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