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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海事海商国际公约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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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海事海商国际公约一览

从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立法借鉴的公约看,时间上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加入公约时,我国政府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立足点,充分考量到了航运业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对于船员权利的保护以及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进行了很好的关注,做到既谨慎,又积极。加入公约后,国内立法上也进行了适当的配合,如《海商法》对《1989年救助公约》的借鉴;对于有些公约,如《197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我国虽然没有加入,但是也在国内立法上进行了模仿,最大限度上与国际接轨,进而完善我国海商法体系。

以下是我整理的与我国海事海商立法关系密切的几个公约,按对中国生效时间顺序排列,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故放在后边,第二十五、二十六为未对我国生效、但是我国海商法借鉴引用:

船舶: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 《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船员: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8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国际海上运输:《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联合国)

《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船舶碰撞: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海难救助: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船舶污染: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害油污事故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一、《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通过日期:1966年4月5日

生效日期:1968年7月21日 中国加入日期:1973年10月5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74年1月5日

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通过限制吃水而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公约。本公约一改《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以储备浮力原理为核心的指导思想,通过限制干弦确保船舶具有足够稳性并避免由于超载而引起对船体过度应力的方法,制定完成本公约。

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保障船舶海上航行安全,积极加入本公约,并于1995年2月3日加入本公约198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旨在使本公约与1974SOLAS公约》、MARPOL73/78公约的检验、发证相协调,并引入“默认接受程序”,随该议定书2000年2月3日的生效,对中国生效。

二、《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通过日期:1976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79年7月16日 中国加入日期:1979年7月13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79年7月16日

本公约旨在建立一个基于卫星技术的新型海上通信系统,通过改善海上通信,帮助该杀海上人命安全和遇险痛惜、船舶的效率和管理、海上公共通信服务和无线电定位能力。

我国于公约生效前夕加入公约及《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并积极加入公

约的1985修正案、1998修正案,不仅为我国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更全面的安全保障,还为我国海事安全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

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通过日期:1972年10月20日

生效日期:1977年7月15日 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1月7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80年1月7日

海上避碰规则是防止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国际海事法规。本规则更新和替代了1960SOLAS公约的《避碰规则》附件,为减少船舶之间的碰撞发挥重大作用,同时也为碰撞事故后划分双方民事赔偿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于1980年1月7日,正式加入“1972避碰规则”,由于本公约引入“默认接受程序”,我国对各修正案均未表异议,故我国完全受本公约约束。为配合1972避碰规则的实施,我国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适用于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的航行法规,与1972避碰规则一起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碰撞发挥积极作用。

四、《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CLC公约)

通过日期:1969年11月29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19日

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1月30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80年4月29日,已于2000年1月5日

本公约是规定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公约适用于所有实际装运散货油的海船,并要求2000t以上的油船必须持有油污损害方面的保险或财务保证。公约覆盖了缔约国领土(包括领海)内遭受的优越持久性油类溢出或泄漏造成的污染损害。随时代的发展,为了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修正<1969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1992CLC公约),其内容更加全面,适用船舶的范围更加精确,扩大的公约的适用范围覆盖缔约国的专属经济区或相当地位的区域,责任限额大大提高,本议定书采取了强制退出旧体系的机制。

我国于1980年1月3日加入1969年CLC公约,于2000年1月5日加入1992年CLC公约议定书,

同日退出1969CLC公约。

五、《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SOLAS公约)

通过日期:1974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 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1月7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

本公约规定了与安全相关的传播沟改造、设备及操作的最低标准;规定船舶必须持有公约规定的证书;船旗国许确保悬挂其国旗船舶达到这些要求。ISM公约、ISPS规则等海上人命安全方面的公约均已纳入SOLAS公约体系。

我国加入1974SOLAS公约及其1978议定书、1988议定书,由于公约采取默认接受程序,我国也为在异议期表示反对,故我国全面加入SOLAS公约。体现我国政府对国际海上人民安全问题的关注,极大的推动了我国海事立法的发展。

六、《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通过日期:1972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23日 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9月23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80年9月23日

本公约为确保集装箱安全装卸、堆放和运输,保障操作人员人身安全,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而对集装箱结构、种类、标志进行详细规定。

我国加入本公约后,未对其1981修正案、1983修正案、1991修正案表示异议,故公约及其各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其1993修正案仅有9国接受,未达生效条件。

七、《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

通过日期:1969年6月23日

生效日期:1982年7月18日 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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