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水务〔2010〕32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
设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财政局:
为提高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0年5月25日印发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进一步规
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指列入市水务专项工程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项目绩效情况。
(二)分级负责。绩效考评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采取区(县)自评和市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三)突出重点。重点对项目组织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处理效果、资金投入与使用、后续运维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本市水务、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计划下达文件、资金拨付文件、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各级水务、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四)相关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资料;
(五)项目监理、质监、审价审计、水质检测等单位出具的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工作分为区(县)自评和市级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组织:主要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组织领导、计划上报以及宣传报道等情况。
(二)工程管理:主要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制度、管理情况、实施进度、资料记录和归档以及验收工作等情况。
(三)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资金配套、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四)工程质量和处理效果:主要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出水水质等情况。
(五)长效管理:主要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成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养护单位和养护资金落实等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成立市绩效考评小组,组织对区(县)进行绩效考评;加强对区(县)绩效自评工作的指导;根据对区(县)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区(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县)自评工作;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及自评报告。
第八条 绩效考评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即对上一年度各区(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区(县)水务局、财政局应在上一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本区(县)绩效自评工作。自评合格的,应及时将自评材料上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考评。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应于收到区(县)上报自评材料和申请之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对区(县)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九条 市级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
施两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相关部门成立市绩效考评小组,制定考评方案,下达考评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
1、资料核查。考评小组对被考评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核查分析。
2、水质抽查。由市水环境监测中心对处理系统进行水质抽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具体抽查的处理系统数量、水质考核指标参见附件二)。
3、现场勘查。考评小组赴现场采取踏勘、询查、访谈、复核等方式,核实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建设内容、质量以及实施效果等。
4、量化考评。考评小组根据考评内容逐项量化评分,确定考评结果等级,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区(县)水务、财政部门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对绩效考评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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