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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C7服务指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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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编号 C7

服务指南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7年1月3日 实施日期 2017年1月3日

发布机构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拟修改章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四、受理机构 民政部 五、决定机构 民政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八、禁止性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

单位开展活动的依据。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十、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交至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大厅。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召开至少一个月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网上填报时,理事会召开时间和会议情况可先按计划填报,会议正式召开后,再联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修改;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以附件形式上传章程或直接报送章程电子版);

(2)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完成网上填报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网上预审程序:

在中国社会组织网(.cn)首页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栏中的办理事项,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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