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动创新人才培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计划内容
第二条 XX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创业报告撰写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基于前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一至三年级学生,鼓励高年级学生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
第四条 创新训练项目申请面向个人或团队(不超过5人);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仅限于团队申请(3-5人)。鼓励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项目。
第五条 各类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项目。有未结题项目的学生不得申请。
第六条 各项目均须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备相关学术背景或专业知识。每位指导教师指导项目不得超过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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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创新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计划的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校级立项评审和结题评审,检查各学院项目中期完成情况,开展校级项目成果的总结与推广。
第九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项目的初审遴选、中期管理(包括项目的变更,开展中期检查,组织学术交流等)、结题验收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做好与教务处的联络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一、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每年初启动北京外国语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阐明项目申报的原则、具体要求、项目名额分配和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提交至负责人所在学院。
第十三条 各学院对项目进行初审,视情况组织答辩,并填写学院评审意见,确定本学院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各学院汇总《北京外国语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并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汇总表》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立项答辩及评审,确定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二、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为督促各项目按计划实施,保证项目质量,学校每年底进行中期检查,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组应向学院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并参加答辩。如发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现象,学院应及时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报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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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或终止,应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作出详细描述。学院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核,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三、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各项目组须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结题材料,由学院统一组织结题验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结题评审工作:专家组查验相关结题材料,听取项目组成员的汇报和答辩,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作出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后期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项目参与者可申请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 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学校将对项目组及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评选“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组织、指导项目实施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学院。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各学院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情况进行整体评价,视当年项目执行情况决定增减下一年度项目指标。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配套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项目所在学院共同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立项项目经费分两次下拨到学各院,项目启动后拨付4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60%。
第二十七条 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所需的差旅费、调研费、资料费、印刷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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