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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债法总论-债的消灭【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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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七章 债的消灭

一、概述

1.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2.债的消灭的效力

债消灭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全部消灭,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也一并归于消灭。

3.债的消灭的原因

债的消灭的原因,即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债的消灭原因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

4.债的消灭制度的意义

基本目标是实现债的目的,即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流转。

二、清偿

1.清偿的意义与性质

清偿是给付行为完全适当的履行的结果,具有满足债权的功能。

2.受领清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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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受领清偿人,是指有权接受清偿的人。(1)债权人本人。例外情形:

①债权人的债权已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债权人不得受领清偿;

②当为清偿所为之给付行为是法律行为,并须债权人以法律行为协助时,此时的债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债权人受领清偿需要监护人的同意或由监护人受领清偿;

③债权人被宣告破产后,应由管理人受领清偿;

④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出质,则非经质权人同意,债权人不得受领清偿。(2)债权人的代理人。(3)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4)债权质的质权人。(5)受领证书持有人。

(6)代位权人。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也可以受领第三人的清偿。

3.清偿人

清偿人,是指依债务的内容向受领清偿人履行给付的主体。(1)清偿义务人①债务人。②债务人的代理人。③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2)第三人

①第三人清偿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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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a.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清偿。

b.债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未作出债务不能由第三人清偿的约定。c.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②第三人清偿的效力。

a.一般第三人清偿的效力。一般第三人清偿,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债的消灭的效力,并且产生债务人的债权证书返还请求权和受领证书给与请求权。

b.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代位清偿)的效力

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清偿又称为代位清偿,它产生第三人的代位权。

第一,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效力:代位清偿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产生一般清偿的效力,即债的消灭。

第二,在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在清偿范围内的债权,由债权人移转至第三人。债权人同时负有交付债权的相关文件并告知情况的义务。如果债权人占有担保物,也应一并移转。在第三人清偿为部分清偿的,第三人所取得的部分担保物权的次序应后于债权人剩余债权的担保物权。

第三,在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与债务人间的效力:代位清偿在法律性质上即为债权让与,在有关通知、代位权与撤销权之行使、抗辩的援用、抵销的主张等方面可用债权让与的规定。

4.清偿的标的(1)概说

清偿的标的,即导致债之消灭的履行行为的内容。

债的清偿以全部清偿为原则,依债的本旨全部清偿方可发生债之消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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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2)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代物清偿须符合以下要件:①须有债的关系存在。

②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且必须是现实的给付。③须有以代物清偿消灭债的合意。(3)更改

更改,又称债务更替,是指设定新债以消灭旧债的法律行为。更改须符合以下要件:①存在有效的债的关系;②产生新的债的关系;

③新债的关系与旧债的关系的性质不同;

④须有当事人更改的合意,即设定新债消灭旧债的合意。更改与代物清偿的区别在于:

①更改只需合意即可设定新债消灭旧债,而代物清偿则必须有现实的给付;②更改中有新债产生,而代物清偿则无;

③更改有使债权人和债务人互换位置的可能,而代物清偿则不会出现互换位置的可能。

5.指定清偿(1)指定清偿的概念

指定清偿,又称清偿的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类债务,其实施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其给付应清偿何宗债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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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2)指定清偿的要件

①须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②须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③须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指定清偿的方法

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项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可在付款时指明该款项所偿还的债务。但是,该款项应首先偿付履行费用,其次为应付利息,最后为本金。

②如果债务人未做指定,则债权人可在支付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债务人声明该款项所偿还的债务,但是该笔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并且是无争议的。

③如果未根据以上规定作出指定,则付款应按下列标准之一及指明的顺序偿还债务:a.到期之债务,或者首先到期的债务;b.债权人享有最少担保的债务;c.对债务人属于负担最重的债务;d.最先发生的债务。

④若以上标准均不能适用,则按比例指定偿还各项债务。

6.清偿地、清偿期与清偿费用(1)清偿地

清偿地即履行地,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处所。清偿地确定的方法:①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而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没有规定的,依据习惯或债的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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