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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训练题库(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核心制度、心肺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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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训练题库(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核心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4、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5、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指导下,经皮针穿刺或插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6、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7、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8、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9、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10、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 11、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 12、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

13、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

1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16、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17、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18、会诊记录: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

19: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二、填空题:

1、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2、精神药品分为 2 类。

3、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4、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5、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6、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7、“三基三严”是指 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 、 基本技能 9、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0、病危患者的病程记录应随时书写,至少每天 1 次。

1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12、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3、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14、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1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17、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18、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19、规范处方管理的目的是提高 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0、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 调剂 、 保管 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1、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4、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5、开具西、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 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药品。

6、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 右上方,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7、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8、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9、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0、处方开具 当日 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应由开方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1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特殊管理药品按国家相关规定。

12、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日常用量。

13、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 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日常用量。 16、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7、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18、药师调剂时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 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19、药师调剂处方时的“四查”为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查用药合理性。

20、药师调剂处方时的“十对”为对科别、姓名、年龄、 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药品性状、用法用量、对临床诊断。

21、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 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22、除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23、医疗机构应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2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_点评_制度_,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_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_。

25、除 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26、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 1年,医疗用毒性、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为 2年,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3年。 28、处方内容包括: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 29、《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0、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3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3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33、我院实行手术分级管理,手术级别共分为 四 级 34、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 35、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36、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37、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38、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39、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40、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41、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后 8 小时内完成。

42、病人死亡后,必须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书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43、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主治医师每天至少查房一次,住院医师查房至少每日2次,

44、院内急会诊应在接到会诊请求后 10 分钟内到达,按要求书写会诊意见,会诊医师为我院执业医师。

45、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应由 主持人 审阅签名。

46、病历内容严禁涂改,修改时应当 注明修改日期,并在修改处签名 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47、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三、判断是非题:(正确√”,错误“×”)

1、处方不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 )

2、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 ) 3、处方标准和处方格式可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4、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填写清晰、完整。(×)

5、处方书写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6、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7、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可以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8、药品用法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9、西药和中成药及中药饮片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

10、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11、处方开具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2、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

13、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

14、医师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

15、执业医师和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

16、医师开处方应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

17、除特殊病情需长期使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

18、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 19、非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0、药士可以从事处方调配、审核、发药工作。(×)

21、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 )

22、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可以调剂。( × )

23、医师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医疗机构取消其处方权。(√ )

24、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

2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属于医疗事故。(×)

26、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27、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2周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29、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三级医院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31、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 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3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2月20起施行。(×) 33、《处方管理办法》自2006年11月27日起施行。(×)

34、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非受检者可以进入操作现场;(×) 35、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要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3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37、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在本院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8、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省人事部门制定。(×) 39、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40、延续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3年。(×) 41、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

42、病危通知书患方近亲属签名后,正联交患者家属,存根贴于医嘱单背面。(√)

43、择期手术须有术前小结;急症手术可免写术前小结,但术前小结的内容须在首次病程记录中反映出来。(√)

44、出院记录应单独一页,一式两份,原始件放入病历,复印件交患者或家属。(√)

45、在医疗活动中,认真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成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46、过敏药物、上级医师修改、补充病历及取消医嘱用红笔。(√) 47、抢救记录由参加抢救的执业医师详细如实书写。(√) 48、死亡记录及死亡讨论记录由住院医师书写。(×)

49、住院病历由实习医师、试用期住院医师或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书写。(√) 50、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24小时完成。(×) 51、对入院时诊断不明确或诊断不全面者,住院志上要求由“修正诊断”或“补充诊断”。 (×) 52、医嘱单上要有医嘱医师和执行护士亲笔签名。(√)

53、患者或亲属要求出院、转院者,应签署书面申请书。(√) 54、麻醉小结应在麻醉结束后12小时内完成。(×)

55、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48小时内完成。(×) 56、接班记录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

57、对危重患者,主任医师及副主任医师应在一周内完成首次查房。(×)

58、查房的上级医师应有选择地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并签名。若查房医师不审阅签名,则视为对下级医师记录的查房内容认可。(√) 59、手术后的前3天应每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60、书写病程记录时,对诊断、治疗起决定性作用的辅助检查结果,应及时进行记录和结果分析,并记录针对检查结果所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 四、选择题(单选题)

1、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A)内补记,并加以注明。

A6小时 B12小时 C24小时 D36小时

2、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B )。 A1周 B2周 C3周 D4周

3、患者死亡,医患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D )内进行尸检。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4.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B )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A6个月 B1年 C1年半 D2年

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一般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A )受理。 A县卫生局 B市卫生局 C省卫生厅 D卫生部 6、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B )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6小时 B12小时 C24小时 D48小时

7、依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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