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功能区划以流域、水系为单元,统筹兼顾河流上下游、左右岸不同水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域功能的要求;重点突出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水污染防治,达到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集中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河流源头区等为优先重点保护对象。
3、前瞻性原则。保护现状水源水质较好的水库、江河干流,为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留下高水质要求的供水水源。
4、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原则。在进行功能区划分时,既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对水质的要求,又考虑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文特征,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保证功能区达到水质目标;既充分保护水资源,又适度利用水环境容量。
5、便于管理、实用可行原则。河流、湖泊功能区的起讫界限尽可能与行政区界一致,便于行政区域管理;其相应水质目标由功能区的第一主导功能确定。
6、不同功能兼顾原则。上下游相邻两功能区水质存在差异时,允许上下游间存在过渡区,但上游过渡区讫止断面的水质必须达到下游河段起始断面的水质目标要求。
判别水体现状是否满足功能区划水质要求,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利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三、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及执行标准 (一)水功能区划类别及执行标准
水功能区划是通过对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现状的分析,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将江河湖库划分为不同使用目的的水功能区,并提出保护水功能区的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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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在整体功能布局确定的前提下,对重点开发利用水域详细划分多种用途的水域界限,以便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依据。
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功能区分4类,即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二级功能区划是在一级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分7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1、保护区(一级功能区):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该区内严格禁止进行其他开发活动。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Ⅱ类标准或维持水质现状。
2、保留区(一级功能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该区内水质应维持现状,未经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区内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利用活动。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
3、开发利用区(一级功能区):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景观娱乐等需水要求的水域,如主要城镇河段、受工业废水污染明显的河段等。该水域应根据开发利用要求进行二级功能区划。按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4、缓冲区(一级功能区):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未经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该区域进行对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按实际需要执行相关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控制。
5、饮用水源区(二级功能区):指满足城镇生活用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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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水域,如已有城镇生活用水取水口分布的水域,或在规划水平年内城镇发展需设置取水口,且具有取水条件的水域。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Ⅲ类标准。
6、工业用水区(二级功能区):指满足工业用水需要的水域,如现有工业园区、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取水水域;或根据工业布局,在规划水平年内需设置工业园区、工矿企业生产用水取水点,且具备取水条件的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Ⅳ类标准,或不低于现状水质类别。
7、景观娱乐用水区(二级功能区):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的江河湖库等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或不低于现状水质类别。
8、渔业用水区(二级功能区):指具有鱼、虾、蟹、贝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功能的水域,养殖鱼、虾、蟹、贝、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Ⅲ类标准。
9、农业用水区(二级功能区):指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水域,如已有农业灌溉区用水集中取水水域;或根据规划水平年内农业灌溉的发展,需要设置农业灌溉集中取水点,且具备取水条件的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或不低于现状水质类别。
10、过渡区(二级功能区):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区域,如下游用水水质要求高于上游的状况。以满足出流断面所邻功能区水质要求,选用相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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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标准。
11、排污控制区(二级功能区):指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污废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区域。暂不考虑水质控制标准。
(二)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及执行标准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水域使用功能、经济发展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划定的水域分类管理功能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以及混合区、过渡区等管理区,统称为“水环境功能区”。
流域水质保护目标通常是通过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来确定的。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主要依据是特定水体水域的使用功能,尤其是其规划主导功能,而一定的规划主导功能又对应于相应的水环境功能区类型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导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自然保护区: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和Ⅱ类标准的区域;本次区划中,对于源头水保护区,即使当地政府没有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区,水环境功能区划也确定为自然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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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城镇饮用水集中式取水构筑物所在地表水域及其地下水补给水域、地下含水层的某一指定范围称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又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和Ⅲ类标准。本次水环境功能区划只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大致范围,不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具体水域和陆域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次水环境功能区划成果依法进行划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渔业用水区: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养殖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称为渔业用水区。通常按水质要求不同划分为珍贵鱼类保护区和一般鱼类用水区,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和Ⅲ类标准;
(4)工业用水区:各工业园区、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取水点或排水口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称为工业用水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5)农业用水区:灌溉农田、森林、草地的农用集中提水站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称为农业用水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
(6)景观娱乐用水区:具有保护水生生态的基本条件、供人们观赏娱乐、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水域称为景观娱乐用水区,最低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本次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景观娱乐用水区适用于一般景观生态用水和娱乐开发用水。对一些人为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主要以生态功能为主、待开发和主导功能不明确的水域,确定为景观娱乐用水区,其水质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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