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时,低价抢标问题是比较普遍的。如何界定低价抢标和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法律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是不能中标的,那什么叫成本?是社会成本还是个别成本?如何衡量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这些正是最低评标价法的难点所在。
(2)综合计分评标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以商务、技术和价格为主要因素进行打分,分数最高的即为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该评标方法适用于:复杂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或者属于服务性(如设计、监理和科研等)招标项目。
“综合评分法”是一种比较科学,使用得比较广泛的评标方法,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及不少的招标操作人员无论是为谁代理招标,也无论是代理招标什么样的项目,都千篇一律地使用相同的因素去评标、使用相同的“权值”去计算各因素的得分等,从而导致这种科学的评标方法不但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甚至于有时还丧失了客观公正性。对此,我公司认为,要用好“综合评分法”,必须要严格把握四个核心环节。
A.要科学“筛选”并认真“审定”用于评标的指标因素
全面“收集”招标人对其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由于招标人是招标项目的最终消费者,他们对招标项目都会有其具体的需求,如,招标什么样的项目?什么样的质量档次?什么样的指标、技术、配置?在售后服务方面有何特殊要求等等。这样,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为招标人代理招标之时,只有围绕招标人的具体需求,才能做到有目的地招标,有目的地评标。对此,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实施之前就必须要向招标人全面收集这类需求信息,以更加主动地把握招标工作的方向性,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人的需求。
认真“筛选”适合于特定招标人的评价因素。由于招标人对其招标项目提出的需求,仅仅是从其本身角度来考虑的,并没有顾及到其他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这就导致招标人提出的这些要求有的就不合理,如,变相指定招标品牌、变相排斥外地供应商等,而有些招标需求根本就不能给予满足,如,超出职能或工作需要追求招标项目的多功能、高配置、高档次等,这就需要根据招标人的行业及业务特点和需求,对其提出的各种需求进行“过滤”,剔除不合理、不现实的要求后,从中“筛选”出适合于招标人职能需求的项目评价因素。
由评审专家小组研究“审定”最终的评价指标。对筛选出来的各种招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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