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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办理应收债权催收作业委外处理要点第三、四点修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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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金融機構遴選受委託機構

金融機構委外作業應慎選受委託機構,並應由總行單一部門選擇並簽訂委外契約。債務人積欠同一金融機構多項債務時,應委由同一受委託機構處理。且須確認委外事項係受委託機構合法得辦理之營業項目,以確保金融機構及客戶之權益。金融機構可依資格條件、作業流程控管、硬體設備及內部稽核控管四方面評估受委託機構是否符合委託條件。說明如下:

一、 受委託機構之資格條件

(一)受委託機構應為下列其中之一:

1.取得經濟部核發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載有「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及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公司。 2.依法設立之律師事務所。 3.依法設立之會計師事務所。

(二)受委託機構應聘僱具有實際催收經驗,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5月9日金管銀(五)

字第0945000294號函規定,完成銀行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而領有合格證書,且無下列情事之一之人員:

1.曾犯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相關暴力犯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3.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或有其他債信不良紀錄尚未了結者。 4.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5.違反本要點而離職,並經金融機構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者。

(三)受委託機構之負責人應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除第十三

款外之各款所述情形,並出具相關之聲明書。

二、 受委託機構作業流程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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