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办法范文
利(务)局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结果逐级报至省水利厅。
第十条 江苏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江苏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由省水利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市水利(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江苏省一、二、三级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市水利(水务)局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江苏省一、
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初验,初验达到标准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市属、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考核后,达到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分别由市水利(水务)局、厅属管理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省水利厅接到申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数额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数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市或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验收专家组。
第十二条 经验收达到江苏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省水利厅确认并颁发标牌和证书。对获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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