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应当依法为( )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应当为学校组织的( )。
第四十八条( ),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 )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 )。
第五十九条( ),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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