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点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点的管理,发展、规范农机维修市场,维护农机维修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原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4)农(机)字第42号文《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维修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各种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农用工程机械、农村机电设备及其他农用动力机械和配套作业机械、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为主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车间)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统称为农业机械维修点(以下简称维修点),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审定
第三条维修点分综合维修点、专项维修点和流动维修点三类。
综合维修点分为一、二、三级,划分标准和从业范围见表一。
专项维修点是指从事燃油泵调修、精密零件修理、电机和电器设备修理、水箱修理、补胎充气、油漆、铆、锻、焊、金属切屑加工等经营一项或多项业务的维修点,从业人员必须达到本专业初级工以上水平,其中,燃油泵调修和精密零件修理者必须达到本专业中级工水平,电机和电器设备修理者必须是初中以上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维修点必须具备开展该项业务的工具、量具、设备和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以及必备的技术资料(包括作业规范),其它要求参照本条表一与从业范围相对应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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