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对于已开业的维修点,若无农机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在本细则发布后,应立即向当地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农机部门应在两年内,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完成补发《合格证》工作。
第十条未办理《合格证》、依法被吊销《合格证》或营业执照的维修点,不得继续从事农机维修或者停业。
第十一条维修点要求停业时,应向对其审定的农机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章权力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维修点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正常营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第十三条维修点的合法经济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税、费以外摊派其它费用,不得平调其修理用具、设备、房产和资金。
第十四条维修点要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农机和工商、税务、物价、劳动、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维修点收费标准由当地农机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最高限价,维修点不得变相加价,随意提高修理费用。
第十五条维修点应照章纳税,按规定向农机部门缴纳审定(验)费。
第十六条维修点应认真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监督实施刃、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质量管理,做好计量器具的校验工作,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修理工艺,认真进行质。量检验,保证维修质量,做到不合格品不出点;一、二级维修点及承担重要部位、部件修理的维修点,必须认真填写修理记录,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其它维.修点应认真填写维修记录;维修点的维修工必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过考核后,取得由劳动部和农业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全部实行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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