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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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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水平和管理水平,廉洁奉公,合法审定,严禁对维修点“吃、拿、卡、要”,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章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维修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认定为违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1、未经农机部门对其作业条件进行审定或虽经审定、未取得《合格证》而开业者;

2、在本细则发布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未按期补办由农机部门颁发的《合格证》而继续开业者;

3、未按规定更换临时《合格证》而继续开业者;

4、超出审定(验)及《合格证》注明维修类别、等级的规定进行作业者;

5、拒绝农机部门的审定及每年一次的例行审验、不按规定向农机部门缴纳审定(验)费者;

违反上述规定的维修点,由农机部门责令限期达到规定要求,并处以200元至一千元的罚款;逾期未达到要求的由农机部门吊销其《合格证》,对无《合格证》者,责令立即补办。

第二十六条被农机部吊销《合格证》或无《合格证》的维修点,应在接到吊销或补办决定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严禁将《合格证》转让或租借给其他维修点,违者,没收其《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维修点修旧利废,组装机器总成和部件。但是,严禁拼装整机。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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