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
编号:
甲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明宇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为确保借款人 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及主合同的约定,为借款人履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订立本保证合同(“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
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一切费用)以及其他到期应付的款项。
2. 主合同列明的借款本金与出借人实际放款金额不一致的,以出借人实际放款的金额为准。
3. 本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
4.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期间为两年,自主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5. 甲方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的,无须事先获得乙方同意,乙方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将债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信息等,通知乙方。
6. 除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约定的情况外,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须取得本合同乙方书面同意。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二条 担保责任
1. 若借款人在主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或还本日未按约定向甲方进行清偿,则乙方应在主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或还本日起八十一日(含)内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将向甲方发出代偿通知告知其履行担保责任。乙方向甲方发出代偿通知之日为代偿日。
2. 乙方通过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将借款人应偿还的款项(“代偿款”)支付至甲方陆金所账户,代偿款中的罚息从利息或本金逾期之日起计至代偿日。若代偿日为利息或本金逾期之日起五日内,则代偿款不包括任何罚息。甲方同意并确认,自代偿日起至代偿款支付至甲方陆金所账户期间,乙方无需就履行担保责任向甲方支付任何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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