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提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所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交易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交易规则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交易规则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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