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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科 龙: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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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科 龙: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30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粤国鼎律股字第04号

致: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科龙”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华青春律师、李敏杰律师出席海信科龙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信科龙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与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照《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信科龙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海信科龙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年2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因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10日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再次通知。

股东大会的议案已分别在2010年2月9日刊登的《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0年3月10日刊登的《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再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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