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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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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 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2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下同)3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

第四条 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分担标准为:中央财政负担小学生1元/天、初中生1.5元/天;省辖市财政负担初中生0.5元/天,县级财政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1元/天。各省辖市、县(市、区)应按照规定分担标准将本级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调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五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补助名额。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分布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各有关学校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各地可在省下达补助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助面,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面。

第六条 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并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第七条 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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