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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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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粤教贷[2007]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总 则

2007年确定由国家开发银行作为贷款银行为广东省普通高校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确定由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是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的经办分行,负责对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全面贷款支持。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初级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

第一章 贷款对象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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