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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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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单、所在班级辅导员鉴定表、所在班级同学评定表、学生诚信记录等; 第十六条 各系部按照学院要求,建立本系部贷款学生情况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更新、补充、管理及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各系部要对贷款学生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院相关部门。学院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由学生处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交到学生档案室,一同并入学生个人档案中,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时,由学院组织办理其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办理其他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按照相关规定,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一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由学院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学院根据代理银行在本学年度对贷款学生还款情况的汇总,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有需要时会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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