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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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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行为,贯彻和实施城市规划,完善市政和公共设施配套,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城市环境,加快宝安区城市化步伐,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宝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旧城、旧村改造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完善配套、有计划分阶段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旧城、旧村改造(以下简称旧改)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旧城、旧村进行成片整治、改造的行为。

旧城、旧村指宝安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功能失调、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旧住宅区、旧工业区、旧工商住混合区等。

第四条 旧村改造以自行改造为主,市场化改造为辅。自行改造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改造,鼓励以村委为单位进行改造。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区委区政府成立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审批及监督全区旧改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旧改办)。旧改办在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旧改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旧改规划,部署和落实改造项目,协调各方面关系以推动改造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各街道办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旧改实施工作。

第三章 实施原则

第八条 改造项目原则上应为2公顷以上用地规模的成片建成区。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依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 改造单位原则上由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单位的资金能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旧改规划方案等因素确定。若有多家单位同时提出改造申请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改造单位。

因公共利益需要改造的,由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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