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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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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本诉原告):邹文、王黎明、彭娟、黄玉、王晴、冯严宝、荣香玲、万燕、杜早良、周灿、戴继芬、庄洪波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长沙雄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海南广安物业发展公司长沙公司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之反诉做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并未拖欠综合管理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第三个季度的缴费时间应理解为2011年11月25日之前

关于管理费的缴纳时间,《长沙流行前线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第3.1条规定为:“每三个月未的25日前”。从其字面意义来看,“三个月未”根本无从理解;即便是把“未”字理解为“末”,由于第三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横跨10月和11月,也可以将其理解为11月25日前。由于该条系被答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被答辩人的解释。在本案中,被答辩人的解约通知是在11月23日发出的,因此,不能认定答辩人拖欠了综合管理费。

2.被答辩人没有将管理费计算结果通知答辩人

关于管理费的缴纳程序,租赁合同第3.1条还规定:“第一个合同年由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三个月综合管理费,以后根据甲方确定的收费的标准计算乙方所租赁商铺综合管理费”。从其文义来看,可以理解为:在缴纳综合管理费之前,出租方要对管理费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告知承租方。然从现有证据来看,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已经将该计算结果进行了告知,因此也不能认定答辩人拖欠综合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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