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辅导材料
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确定原则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第一款规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和绩效审计时,按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来划分审计管辖范围,确定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不同,审计对象是领导干部。因此,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原则是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而不是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二)为了回应社会公众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由谁来审计的问题,《规定》对其确定原则和组织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
第二款明确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即按照“上审下”的原则进行。
第三款关于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无法按照“上审下”的原则进行,《规定》明确在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按照国务院总理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条文]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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