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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8 号损余物资管理暂行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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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余物资管理办法

并按《损余物资回收处理单》的内容填写处理情况。

第七条 对追回的被盗抢物品(含车辆)或其它追回的物资,应按条款规定返还给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领取赔款的,应将赔款追回。

经协商被保险人不愿收回的,在报省级公司批准后,应组织拍卖,不得自行处理和留用。

第八条 损余物资处理后的收入须按相关财务规定入账,冲减赔款,不得挪用。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理赔客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理赔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总裁室

承办:客户服务部 陈蕾 联系方式:(010)88088302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7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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