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位委员会在就是否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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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应当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院学位委员会不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可以作出决定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我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进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对于学院学位委员会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不再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对学院学位委员会虽通过授予学位但有争议的对象,校学位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 (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 ,方得通过。
对校学位委员会投票结果没有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者,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会议应当有记录。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授予细则请参阅《北京交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每年定期举行。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且所发表的研究成果已达到相关要求的,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的掌握马克主义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的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第一外国语为英语者,第二外国语可免修,第一外国语非英语者,第二外国语必须是英语。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培养环节,且符合我校博士生发表论文的要求。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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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应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有一组论文组成)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审批材料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统一发放。
在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由学位办聘请三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匿名评审。
同时还应由本学科负责聘请四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作为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应有两位本校以外的专家(须能够参加答辩委员会),评阅意见直接寄到校学位办公室,由校学位办公室转交答辩秘书或学院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博士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完成论文工作后,由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持进行。
博士生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应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经同行专家对论文评议,论文评阅人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由五人或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尽可能聘请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其他专家。成员至少应包括两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导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秘书应为我校正式职工,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论文答辩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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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答辩后,在申请博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审批材料两份。 2.成绩单两份
3.博士论文(简装本两份,精装本两份);
4.学位论文评阅书两套(原件、复印件各一套) 5. 答辩决议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应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以确定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
学院学位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院学位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核。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者,但经过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对论文作者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可以作出允许在两年内补充与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重新申请学位或修改博士学位论文并对与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补充后重新答辩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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