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
题的政策解释
1.事业单位的参改范围如何确定?方案由谁来审批? 解答:本次公务用车改革的范围为各级党委、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包括所有非参公的一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按要求必须参加此次公务用车改革。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单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车改方案,并由上一级部门审批。
2.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从何时开始发放补贴和实报实销?
解答:主管部门批复方案后,且车辆停驶封存后开始执行。省属事业单位和省级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批复方案后,完成取消车辆封存并经省管局确认后,才能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报销公务交通费,严禁提前。 3.事业单位车改是否有节支率要求?
解答:公车改革必须做到节约,每一个参改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都要对节支情况进行测算。改革后,新增补贴发放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等相关费用支出总额不要超过取消车辆对应的综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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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革前成本资产核算的时间是什么?
解答:改革前成本核算截取2013年到2015年三年的平均值,如果情况特殊可以报上级审批部门同意后顺延或截取其他时间段,但不能向前追溯。
5.中直事业单位是否参加公车改革?
解答:中直事业单位参加车改,中直事业单位需要向主管部门咨询意见,是否按照属地化原则制定本单位车改方案。
6.现有班车是否可以保留?
解答:班车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未开展班车制度改革的参改事业单位,如确因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单位地理位置偏远特殊,需要保留班车的,主管部门应从严予以认定。
7.校车是否保留?
解答:校车可以纳入业务用车范围予以保留,但鼓励参改单位通过社会化购买服务。保留校车应喷涂醒目标志,明确管理办法。保留车辆类型应为大中型客车。 8.老干部服务用车如何界定?
解答:车改前核定过车辆编制的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按核定的编制予以保留。未核定此类编制的事业单位,内设有老干部服务机构的在达到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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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2011]343号)的规定予以核定,但车辆必须从本单位取消的车辆中予以调剂,不得新增新配车辆。
9.事业单位非编制内聘用人员改革后是否领取交通补贴或实报实销?
解答:事业单位车改人员范围为在编在岗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人员。非编制内聘用人员因公发生的交通费用仍按照本单位改革前符合财政管理规定的方式处理,已经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按照本方案进行规范。
10.事业单位节支率怎么算?
解答:节支率计算公式: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购置费+涉改车辆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部门交通补贴+其他支出
根据事业单位车改实施方案,确定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按2013-2015年实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三年平均数计算。2013年以后成立的单位,顺延3年计算,其中:2017年成立的单位,按2017、2018年平均数计算;2018年新成立的单位,按当年实际发生数折算全年支出。(折算全年支出不能高于年初部门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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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改公务用车购置费按10年进行摊销,即:涉改公务用车购置费=单位改革前全部实有车辆购置款(含购置费)之和÷10
涉改车辆运行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及路桥费等。
其他支出包括:未在公务用车运行费中核算的车辆租赁和其他交通费用。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和公务交通报销支出+保留车辆年均购置费+保留涉改车辆运行费+保留涉改司勤人员费用+其他支出
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和公务交通报销支出=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内人员按标准应发放补贴数+预计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用
保留涉改车辆年均购置费=改革后保留车辆数×18万元/辆÷10年
按照中央车改要求,改革后保留车辆购置费,统一按使用年限10年、单价18万元进行测算。
保留涉改车辆运行费=改革前涉改车辆运行费÷改革前公车数量统计数×改革后拟保留车辆数
保留涉改司勤人员费用=改革前涉改司勤人员支出÷改革前司勤人员统计数×改革后拟保留司勤人员人数
其他相关支出是指集体公务出行租车费等与公务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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