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
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国管改字第[2000]139号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07.18 【实施日期】2000.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管改字第[2000]13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工人考核条例》和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经2000年3月25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第十五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0年7月18日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技师考评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1999]31号)及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3]134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工人技师考评工作。
第三条 技师按照技术等级分为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四条 技师考评工作按照严格考核标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技师考评的工种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考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统一领导和组织技师的培训、考评工作。 2 / 3
第七条 工考委办公室负责对技师考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考委下设若干专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技师考评的具体组织工作。在考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需要,分别设立各专业考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高级考评员组成,除负责“应知”“应会”考核的实施外,还要对申报人员组织相应的培训,对提交的论文(或工作总结)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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