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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火炬系统
5.10.2.1 甲、乙、丙类石油化工品设备设施应设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a) 可燃液体储罐等设备设施,应能将设备设施内的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如事故存液池),
剩余的可燃液体应排入火炬系统;
b) 可燃气体储罐等设备设施应能将设备设施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5.10.2.2 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作业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0.2.3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160-2008中表4.1.9的规定。
5.10.2.4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5.10.2.5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除按明火设备考虑外,还应采取有效消烟等措施。 5.11 通气、通风、排烟安全设施 5.11.1 排放管
火炬系统、石油化工品泵站等处设备设施及安全阀应设排放管。排放管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a) 泵站的液(气)石油化工品排放管的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管口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
上;
b) 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的液(气)石油化工品排放管,其管口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
及以上;
c) 泵站的油气排放管的管口与配电间门、窗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5.11.2 排气筒/放空管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相关规定:
a)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
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
b)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
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
c)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
筑物顶3m以上。 5.11.3 通气管
石油化工品储罐应装设通气管。 5.11.4 强制通风设备
危险货物仓库应设置强制通风设备。 5.12 防火、降温安全设施 5.12.1 火星熄灭装置
凡进入作业现场的水平运输机械应配备火星熄灭装置。 5.12.2 喷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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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丁二烯等易聚合放热物质的储罐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统。 5.13 防护、隔离安全设施 5.13.1 防撞墩/防撞柱/防撞栏
仓库门口两侧、高杆灯下部、配电柜周边应设置防撞墩/防撞柱/防撞栏,并涂刷醒目标志。 5.13.2 护栏
5.13.2.1 地上石油化工品储罐应设梯子和栏杆。 5.13.2.2 石油化工品公路装卸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
5.13.2.3 在设备、设施、管道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 5.13.3 围栏
停车场四周应设有围栏。 6 辅助生产系统安全设施配备要求 6.1 供配电系统安全设施 6.1.1 三遥装置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装设遥信、遥测装置,需要时可装设遥控装置。 6.1.2 固定遮栏
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栏,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 6.1.3 绝缘垫
配电柜前应配备绝缘垫,且连续铺设,拼接平整。 6.1.4 隔离开关
6.1.4.1 配电所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出线回路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6.1.4.2 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6.1.4.3 配电所的10kV或6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6.1.4.4 10kV或6kV母线的分段处当不需带负荷操作且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时,可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6.1.4.5 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的配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侧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 6.1.4.6 当配电所的引出线满足继电保护和操作要求时,可装设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6.1.4.7 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兼做操作开关时,应采用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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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 10kV或6kV固定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应装设线路隔离开关。
6.1.4.9 采用10kV或6kV熔断器负荷开关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 6.1.5 防鼠板/防护网罩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GB 4208-2008中的IP3X级。 6.1.6 通风孔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6.1.7 应急电源
6.1.7.1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以及一、二、三级石油库信息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 6.1.7.2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a)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b)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c) 蓄电池; d) 干电池。
6.1.7.3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b) 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
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c)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
装置。 6.1.8 备用交直流电源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在供电失败后,备用交直流电源应能保证系统连续监控时间不小于30 min,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6.1.9 防爆灯具
防爆区域内应按照防爆等级选择适用的防爆灯具。 6.1.10 事故照明/应急照明设施
6.1.10.1 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变电所、变配电间、自备发电机房、消防值班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设置事故照明/应急照明。
6.1.10.2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设施。
6.1.10.3 一、二、三级石油库区的消防泵站的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6.1.10.4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6.1.11 漏电保护装置
非铠装电缆应有漏电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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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隔板
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6.1.13 防腐、隔热措施
电缆桥架若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6.1.14 防火隔离措施
电缆桥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6.1.15 电缆防水、排水措施
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6.1.16 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及主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 6.1.17 防雨装置
电器设备应设置防雨装置,且视情设置检查孔或检查窗。 6.2 给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设备设施 6.2.1 泄空或防冻措施
冰冻地区的港口,当给水支管横穿码头结构至前沿上水栓井时,支管应有泄空或防冻措施。 6.2.2 排水管阀门等封闭装置
覆土油罐罐室和人工洞油罐罐室应设排水管,并应在罐室外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6.2.3 水封装置/水封井
6.2.3.1 石油化工品库区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排出库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渠或暗管。
6.2.3.2 石油化工品库区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应在防火堤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支管与干管连接处,干管每隔300m处设置水封井。
6.2.3.3 石油化工品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6.2.3.4 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6.2.3.5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 6.2.4 盖板
处理含石油化工品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 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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