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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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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镇(区)中心学校,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襄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襄教〔2014〕3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例行检查

(一)检查对象:有机构招牌、有固定场所、有稳定师资和生源的全县所有民办培训机构。

(二)检查要求:检查组深入实地,依据附件一内容进行检查。

(三)结果运用:对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年度审验

(一)年审对象:获得“南漳县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二)年审要求:依据附件二要求提供年审资料。

(三)结果运用:年度审验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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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四种。县教育局对年度审验“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机构(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结论戳记,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年审合格以上等次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名单。

三、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评估办证行为

(一)评估对象:提交评估申请,经县教育局初评基本符合评估标准的民办培训机构。

(二)评估要求:依据《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标准》(附件)三实施评估。

(三)评估程序:1、自查申报。向举办地所在镇(区)中心学校提交评估申请及自评报告(附件四)。2、材料审查。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对申请材料及自查报告进行初审。3、实地评估。教育局组织专班对初审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进行实地量化考核。

(四)结果运用:经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县教育局颁发“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管理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必须在举办地所在的中心学校进行申报,以镇(区)为单位统一建档管理。有多地分设机构(分校)的,在总部所在地申报。 (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凡是存在突出安全隐患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不服从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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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或者管理混乱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予以取缔;凡是未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年审不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将注销办学许可证。

(三)坚持示范引领原则。县教育局依据年审和评估结果设置“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民办教育先进工作者”,表彰在提升环境创设、校务管理、培训水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附件: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2、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年审目录 3、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标准 4、申请办学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南漳县教育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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